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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港两地律师交流的收获
 
京港两地律师交流的收获

    2005年1月10日-2月4日,本人随“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计划”第二批北京律师赴香港交流团在香港进行了为期四周的交流培训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几点收获

一、对香港法治现状有了一个较全面概括的了解。

第一周香港律师会安排我们参观了香港律师会、立法会、律政司、高等法院、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和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张永锐律师行,对香港的整个法治现状有了一个概貌的了解。总体的印象是:香港是一个法治成功的典范。正如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在《香港律政司2004年度报告》中所说:“法治是香港过去赖以成功的要素,也是香港未来所系”。香港人对于“法治”的理解是这样的:“法治是指一些基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规限在香港行使权力的方式。法治一词具有多个不同的涵义和推论,其主要涵义是政府和所有公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表述于法例和独立法院判决中的法律。香港的政府系统内贯彻着一个原则,就是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除非有法律根据,否则不可以作出构成法律过失或会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作出行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为的法律根据,受影响的人可诉诸法院,法院可能裁决该行为无效,不具法律效力,并下令受影响的人可获赔偿损失。这方面法治的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近期实务中的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领汇基金风波”,由于住房价格昂贵,香港政府从1970年代开始为广大的低收入阶层市民提供多种住房公共福利,其中就包括廉租公屋制度。作为负责公屋管理的行政部门,香港政府房屋委员会为公屋的租住者提供租金补贴,由于面临现金收支的困境,房委会从2003年起就开始酝酿将部分部门物业打包出售,以便能够维持足够的财力来补贴公屋的租金支付。为此,房委会专门设立了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接管准备实行“民营化”的151个商场和178个停车场物业。2004年12月6日,领汇基金开始接受香港居民的认购,总共获得了51万份申请,认购资金将近五千亿港元。在一片欢呼声中,领汇基金计划香港联交所上市,上市代码2382。然而,半路杀出了个程咬金,两个公屋住户67岁的卢少兰和77岁的马绍基以房委会旗下的物业在证券化出售之后,商场有可能提价,从而导致他们被迫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剥夺了其依据《房屋条例》所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请求认定香港房屋委员会违反《房屋条例》,并要求法院基于公众利益颁布临时禁令,禁止房屋委员会将资产注入领汇基金。12月14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不接受两位公屋居民的司法复核申请。之后,原告之一先生宣布不再上诉,而另一原告卢少兰老婆婆则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就在同一天,上诉法庭驳回了卢少兰的诉讼请求。此时,卢少兰还有一次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的机会。然而,领汇基金原定的上市日期12月20日已近在咫尺,如果法院没有及时审结案件,整个上市计划可能泡汤。为此,房委会向终审法院递交申请,希望缩短卢少兰的上诉期,以便领汇基金可以顺利上市。然而,终审法院裁定由于法律没有授权可以缩短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拒绝了房委会的请求。这样,香港特区政府只得在12月19日宣布“搁置”次日的领汇基金上市安排,退还投资者的认购款,股民为此少赚了28亿港币。若重新安排上市,需等法庭终极裁决,且需额外花费一亿元。有评论认为“领汇搁置上市成国际笑柄,政客劣行令港人蒙羞”、“领汇风波令本港更政治化,有碍经济效益及效率。”(见《香港经济日报“政经脉搏”》2004年12月22日报道),但是我们随机访问的香港政府官员、律师和普通居民对此案例的反映却几乎众口一词,认为领汇风波真实体现了香港的法治现状和法治精神,一只蚂蚁撼动了一棵枝繁叶茂的政经大树,或者说一只蚂蚁过马路,阻止了一辆林肯加长车的通行,公众普遍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蚂蚁有权利通过马路,那么,林肯车再高贵,再有效率,也要等蚂蚁走完整个诉讼程序后才能通行。还是梁爱诗女士的话:“法治始于个人,终于社会。”香港这么一个弹丸之地,能够生发出这么多令人眩目的财富,其依归何处?这就是“法治”的成果。法治作为公认的一种有效社会控制工具,属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共同经验和成果,并不存在社会意识形态差异的问题。在中国致力于走向国际化、法治化的今天,我们应该大量吸收和借鉴这些文明成果。

    胡锦涛总书记有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中,首先提到的就是“民主法治”,他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如一句名言所说:“秩序就是天堂”,法治是一切社会秩序、社会和谐的根本和首要因素。

 

二、培训了业务技能

从第二周开始,本人被派驻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进行为期三周的业务培训交流,收获颇丰。胡关李罗律师行是香港最大的一家华人律师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口碑,是李嘉诚的御用律师行,拥有固定的客户,遵从“以客为先”的执业宗旨。在普遍认为华人不擅长团队合作的今天,胡关李罗成为一个华人律师团队合作成功的典范。除了拢聚业界精英、卓越的管理,最重要的是与时俱进、多元化的服务。胡关李罗属于紧密型综合性律师行,拥有合伙人律师24名,顾问律师12名,受聘律师43名,见习律师16名及其他职员220多人。其业务范围包括物业转让、抵押、租务,公司与商业事务,银行及财务,中国事务,诉讼,税务,知识产权,电讯及资讯科技等等。胡关李罗的律师都是受聘律师,由律师行统一发薪水,就象公司职员一样,没有象内地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律师,所以律师队伍比较稳定,专精业务,而不用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搞Marketing。在2003年CEPA条款下,胡关李罗捷足先登,与国浩律师集团和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签定了《联营意向书》和《紧密合作意向书》,预期其内地业务营业额可以提升一倍以上。其中,协助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是其内地业务中很重要的一块,在过去内地到香港上市的300多家公司中,胡关李罗成功代理了70多家。

本次培训交流期间,恰逢“香港浙江周”活动,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携各地市主要负责人以及600多家企业到香港进行为期一周的以推进浙港服务业合作与发展为主旨的宣传推介活动,作为浙江人,我有幸全程参加了该活动,并在“浙港金融业合作与发展论坛”、“浙港企业上市融资合作交流圆桌会议”、“丽水在港客商同乡恳谈会”等活动中联合推介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和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并组织了有意向的3位客商访问胡关李罗律师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更多的收获在于:看完了几个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全部案卷材料,对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真正实现了本次去香港学习培训的目标。

胡关李罗律师行非常重视本次两地律师的学习交流活动,除了在生活方面给予周到安排,特别在业务学习培训方面给予了精心安排,其高级合伙人、中国部主管张永锐律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指导我的业务学习,并特别为本人安排了我的人大博士生师兄朱宣峰律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为我讲授律师业务,为我释疑解惑。另外还安排了梁丰律师指导我跟进一些项目的流程。用张永锐律师的话,就是:你能从我们这里学到东西,我们会感到骄傲和高兴,如果您没有学到东西,那我们会觉得脸上无光。因此,胡关李罗可以说是毫无保留地为我提供学习的机会,包括提供法律文本、图书资料等等。而胡关李罗的深厚的律师经验积累和严谨专业的服务精神,也如一个聚宝盆,让我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如饥似渴地学到了大量的律师经验。

 

三、建立了京港两地律师的友谊和长期合作的意向

本次京港两地律师交流培训,香港律师会安排得非常周到,抵港当天就安排了简介会和欢迎晚宴。简介会上,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张永锐律师致欢迎词并介绍了《香港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运作、管理和业务推广》,香港律师会前会长叶成庆律师介绍了香港律师会的基本情况,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林健雄律师讲解了《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计划》。从介绍中,我们了解到,香港独资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有293所,约占总数的44%,合伙经营的有377所,约占总数的56%。其中2-3位合伙人的有314所,有6-10位合伙人的有40所,超过10位以上合伙人的有23所。香港现有5279位注册执业律师或会员中,合伙人的人数有1898位,独资创办人有293位,实习律师有621位。

在本次两地律师交流活动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加强两地律师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并且付诸行动。香港律师看重的是内地广大的法律服务市场,而内地律师也急需香港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香港律师工作的模式、服务标准等等都值得内地律师大量借鉴。以胡关李罗和国浩律师集团的合作为例,他们联营合作的内容包括互相向对方介绍客户,双方高级合伙人每月进行工作例会,进行定期律师交流计划,互相向对方提供样本文件,共同参与市场推广等等。联营的好处包括建立共同品牌形象、共同推广市场、共享客源、统一收费及协议分账、共享办公资源及辅助人力资源等等。

在本次交流活动中,我们不仅根据统一安排拜访了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张永贤律师行,还应邀参观了规模宏大的的近律师行,李伟斌律师行还为北京律师交流团举办了公司在香港上市和两地仲裁文书协助执行专场培训。蒋尚义律师行则在鲤鱼门宴请北京律师吃大龙虾。在短暂而真诚的交往中,两地律师结下了真诚的友谊。

2005年2月3日,香港律师会设宴欢送北京律师。各附驻律师行都派律师代表参加了欢送晚宴。晚宴气氛充溢着欢愉和温暖。香港律师会前会长周永健律师亮出专业歌唱家的水准,为大家献上了一曲声情并茂的《New York》,一下子就把气氛营造了出来,然后京港两地律师开始轮流对歌,内地的京剧、越剧都搬出来了,香港律师也唱出了邓丽君的《月亮代表我的心》,还有《东方之珠》等等。欢送晚宴最后在《友谊地久天长》中结束。一股沁入心脾的温馨与祝福,在即将迎来新春佳节的香江激荡。唇齿相依、荣辱与共,两地律师的心连得更紧了!

 

                           (二)几点借鉴与思考

一、香港律师业非常发达,律师社会地位很高。

香港的律师业很发达,在600多万香港居民中,就有5000多名注册执业律师,相当于1000名居民拥有1名律师。当然,香港的律师业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它和香港其他服务业一样发达。正如张永锐律师在介绍中所说:“律师服务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他为法治担当了桥梁的角色。发展律师事务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一环。”

在香港,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很高,主要原因除了经济的发达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无限商机,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香港的法官必须从有资历的律师中选拔。这是香港传承英国十五世纪流行下来的传统做法而得。

这一做法从客观上使得律师的地位空前提高,而且法官因为有从业律师办案的经验体会,所以在判案时更有经验考虑问题更全面,对律师也有更多共同体的认可。

随着中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向国际开放,如何发展中国律师业,如何提高律师地位,是摆在我们面前首要思考和应对的问题。香港在这方面的成熟做法和经验,不妨“拿来试用”。

二、香港律师业自律水平堪称一流。

香港律师会成立于1907年,是香港律师的法定专业团体,所有香港执业律师均要求成为律师会会员并持有该会每年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受律师会的监管。通过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其监管权,香港律师会致力于不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准和操守,执行律师纪律守则的规定,确保公众利益和法治精神,建立香港律师行业的专业公信力。香港《执业律师条例》授予律师会法定职责及权力,包括:于事务律师执业认可程序中拥有决策权,为本港律师发出周年执业证书,和处理外国律师行之登记事宜;进行调查及向律师纪律审裁组陈述有关律师之专业操守;如发现律师不诚实、故意延误个案进度、破产、死亡或遭遇其他意外,律师会有权干预该律师行之日常运做;为律师及见习律师之专业操守和教育订下规则;安排及维持强制性专业赔偿计划。理事会是香港律师会的管理机构,由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下属5个常务委员会,其中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专业方面的监管事务,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本会与法律行业及传媒、社会团体的关系;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负责政策的协调,管理本会事务及其预算案;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律师行业、执业事务质素及法律改革事务有所影响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通过执业实务规则、指引及编制专业发展进修课程计划,帮助订定及维持律师执业及专业操守质素之标准。

可以说,香港的律师会基本包揽了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在内地看来与之相关的“律政司”,则主要担负公法领域的职责。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政府、各国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要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的成员。律政司司长除了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外,也是所有针对政府提出的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律政司司长作为广义上的公众利益守护者,可申请司法复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律政司司长也有权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此外,律政司司长还在研讯法庭上以律师身份代表公众利益,是慈善机构的守护者,并在所有为使慈善信托或公众信托得以强制执行而进行的诉讼中作为与讼一方,并作为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承担涉及一般公众利益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将涉嫌藐视法庭的个案告之法院。律政司司长同时还是法改会的当然主席。

从上述律政司的职责,可以看出,香港律政司基本不涉及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对比内地的律师监管体制,我们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恐怕应该更多地从律师监管角色让位,而承担更多的公权力守护职责,而且检察院的职责似乎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合并。

三、一个律师行在同一城市可以设几个办公地点,方便客户。

为了方便客户,香港律师行可以在一地设若干分点,如胡关李罗律师行同时在香港中环和湾仔设有办公室,梁锦涛关学林律师行除在中环设立总行,并在九龙、大埔和元朗设有分行。

对比目前内地律师执业规范中一个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一个地点办公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比如北京,这么大一个城市,如果一位中关村的客户要到国贸附近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事务,则路上来回就得两个小时,相反也一样,它的律师要到中关村来拜访客户,则路上也得花两个小时,时间、精力的浪费都很惊人,如果该所可以在中关村设个分点,则可以避免这种浪费。

四、合伙人的形式多样,内部关系遵循“契约自由”,对外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香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分为出资合伙人和受薪合伙人两种,前者必须自负盈亏,后者有固定薪金。受薪合伙人的薪金由出资合伙人支付,如律师事务所生意亏蚀,只由出资合伙人承担亏损的数额,受薪合伙人毋须负责,当然也无份分配合伙纯利的利润。但由于律师的专业责任是由律师个人负责的,加上两者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故在外界或客户眼中,两者并无分别,必须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负全部责任。

在我国目前紧锣密鼓地酝酿《律师法》修改的今天,借鉴香港的一些切合实际的做法,比如多种形式的合伙人模式,是有意义的工作。

五、独资所占半壁江山。

在香港,独资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有293所,约占总数的44%,几乎是半壁江山。在竞争极为激烈的香港律师界,独资所能够占有这么大的份额,自有其内在的价值和生命力,值得内地研究和关注。目前,内地的独资所还处于试点阶段,可以说是“星星之伙”,相信能够形成燎原之势。

六、关于律师的信用记录。

香港律师会对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雇员有严格的规定,律师不能有刑事案底,而律师会除了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向它提供入职和离职的雇员资料以外,也会定期向所有律师事务所发出通告,提供黑名单,列出一些曾经干犯刑事罪,特别是不诚实或者是讹骗罪的前律师事务所雇员的资料,警告所有律师事务所若没有律师会的准许不得聘用名单中的人士。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香港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素质。

律师业实际是一个以律师个人信誉作担保的职业,因此,律师的信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建立执业律师的信用档案,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公告,对于建立律师行业的信用体系,鞭策执业律师谨守职业操守,无疑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对于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今天,具有珍贵的借鉴价值。

七、关于专业赔偿基金。

为了保障客户利益,香港律师会要求所有律师,都必须购买专业赔偿基金才能领取该年度的执业证书。其专业赔偿基金是一种以基金形式运作的保险,由香港律师赔偿基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香港律师赔偿基金有限公司由律师会成立和管理,成立专业赔偿基金的目的,就是为律师的专业服务作出保障,如果有任何客户因为律师或者是律师事务所的疏忽而提出索赔,若法庭就此索赔作出裁决或保险基金代表该有关律师与客户达成协议,专业赔偿基金须作出赔偿。

香港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投保费约等于律师行该年度总收入的3%左右,具体以律师事务所的除税前收入,跟合伙人、执业律师和执业顾问等数目,以公式计算。

香港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赔偿金比较高,以每位律师计算,一次最多可获赔500万港币。因此,即使发生了客户索赔的案例,也基本可以从专业赔偿基金中解决,而不会动律师个人的腰包。因此,香港律师虽然执业风险也很大,但是,身上系着安全带,平时的精神压力还是比较小的。

对比内地律师的执业风险赔偿,最近引人注目的北京800万索赔案例,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则恐怕要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自己拿出几百万来赔付,这导致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重新考虑是否应该退出合伙,以规避无限连带责任的执业风险。

因此,提高执业风险赔偿金的数额,应该是考虑的要素之一。而且,目前内地律师界除了北京等少数省份有了律师执业风险赔偿保险,其他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设立该赔偿风险规避机制,这无疑对律师和客户都非常不利。这也直接导致香港等一些客户不愿意或不敢聘请内地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而倾向于在香港本地聘请律师,因为万一生意做炸了,香港的律师可以提供赔偿金。

 

总之,本次京港两地律师交流,大家都感觉收获颇丰。有交流才能相互取长补短,有交流才会有合作,尤其有交流才能促进彼此文化和心理的共通共融,这是本人最深切的领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