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9月29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几个月来,运作良好,在社会上已经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一)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规范管理,用制度保证健康平稳运营
2005年10月10日,我们拿到营业执照的第一天,就公布实施了第一批10个内控规范文件,包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规则》、《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统一文稿模式的规定》、《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业务操作流程指引》、《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操作规范》、《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操作流程》、《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人员聘用规定》、《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2005年11月1日,我所又颁布实施了第二批共7个内控指引文件,包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员工日常行为规范》、《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内务管理制度》、《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作息制度》、《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计算机管理制度》、《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收接案流程》、《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另外,我们还设计了50多张工作表格,用以规范我所的日常工作。
规范的管理给我所以全新的战斗力,使全体员工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之间,都显露着大家风范,在对外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的同时,内部也使得全体员工能够迅速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执业风险。
二、聘用优秀人才,强将手下无弱兵。
我坚信,优秀的人才是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所以,在创所之初,我们就精挑细选,招聘优秀人才。今年8月,我们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了一位北大的法学硕士、一位中山大学的诉讼法硕士、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士,另外,我们还接受了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在我所实习一年。他们都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三个月试用,双方都很满意,我们签下了5年的劳动合同。我们并针对每个律师助理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偏好,为每个人量身定做了个人发展计划,并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包括诉讼律师助理、业主维权专项法律顾问、公司证券专项法律顾问、环境和动物保护专项法律顾问,每个人认准一个方向,每天坚持业务学习一小时,这样经过3-5年的培养,他们将成为我们所的业务骨干。
另外,我们还不惜重金聘请两位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来我所担纲公司证券和和涉外业务主管律师,以提升业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已经确定了一位涉外业务主管律师人选,本月中旬即将到岗。
三、人性化的企业文化留住员工的心
我们所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员工一诺千金。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实在因为时间紧急需要加班的,一律补贴加班费。同样的,我们也要求员工尊重本所利益和投资人的权利,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不得上网聊天看小说等等,三次劝告无效则辞退。如果因为工作失误,增加了无效工作时间,则从工资中抵扣,如果给所里造成了损失,则要赔偿。这样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很明确,有利于建立一种稳固的劳资关系。另外,我们所的年终利润中还将拿出20%用于员工年终分红,让利于员工,使得员工与律师所形成一种利益共享的纽带,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谨慎的工作风气。
另外,我们还为员工安排了周末合唱团、网球运动、营养餐、工作装等等,切实为员工的健康、休闲放松考虑。我们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律师生存质量”,我希望我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个员工都能生活得幸福,不仅有事业上的成就感,而且有良好的生活品质,包括有健康的身体、有足够的时间与家人相聚享受天伦之乐、有心情欣赏音乐文学美食着装风景等等,而不是整天加班熬夜接待客户的工作机器,特别是女律师,因为我自己是女律师,所以我希望我们所有更多的女律师,不仅事业上璀璨夺目,而且是家庭里的贤妻良母。
四、社会责任打造品牌。
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创所仅一个多月,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有赖于我们最近承办的四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其中包括商品房小区绿地实测行政诉讼案。本人代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园林局达成和解协议并合作启动北京市100个商品房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该案被认为是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的一个成功典范,它同时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功的先河,媒体称赞它具有可与美国1970年代的Storm King Law Case相媲美的里程碑价值。
我们承办的另一个深具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是近期30多家媒体正在播报和转载的商品房小区配建防空地下室确权案,此案恰逢我国《物权法》开门立法即将出台之际,本案的公益价值首先是促动了公众物权意识的觉醒,几乎全北京的人都知道了商品房小区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业主实际投资的,那么所有权应该归谁呢?本案的目标在于希望推动我国《物权法》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另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援助案例是本人代理的承德陈国清等四个五次被判死刑的青年农民申诉案,目前河北省高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已经开始审查该案,律师提出的十几条法律意见他们都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将于近期公布。该案的公益价值在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审讯时律师在场权、同步录音录象等制度改进和创新。
其他还有出租车司机维权案,我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并启动了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的一个关于特许经营权法律问题的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将公开发表,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性质、物权属性、民营化操作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成果是我们将会出炉一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民间建议稿,作为国务院相关行政立法的参照和我国出租车行业经济改革的参考。本项课题研究由我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基金提供2万元研究经费,这也是本所“陈岳琴公益律师基金”的第一笔大额支付。
(二) 经验和体会
从上面的介绍,大家可以看到,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带有公益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所今后每年的年终利润中将有20%注入到该公益律师基金,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等项目。我们承办的主要是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能够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制化进程的公益案件,这些案件几乎占用了我的一半工作时间,这一点决定了我不大可能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因为这相当于我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商业利益。所以,创办个人所几乎成了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唯一选择,这也是我在一家合伙所短暂的合伙人经历后的深切体会。
恰逢北京市司法局开展个人所试点,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有幸成为第一批试点获准设立的三家个人所之一,我感到很幸运,也很骄傲!
当客户看到以我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您真能干,能自己一个人办一家律师事务所!”,另外的美誉就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因为国外包括香港地区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是以个人命名的。比如香港,律师事务所必须以个人或合伙人的名字命名,因为是无限责任。
我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满怀信心,因为有香港的现成经验可以对照。在香港,独资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有293家,约占总数的44%,几乎是半壁江山。在律师业极为发达、竞争极为激烈的香港,独资所能够占有这么大的份额,自有其内在的价值和生命力,值得内地律师界研究和关注。目前,内地的独资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上海已经有49家,北京才屈指可数的几家,但是我相信“星星之火”能够形成燎原之势。因为同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都是极为相似的,中国人确实更擅长个人奋战而少合作精神,比如香港最大的一家华人所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也才短短30年历史,而属于英资的香港的近律师行,却已经150多年历史了。前段时间,北京一家公司上市业务做得很不错的律师所首席合伙人,听说我要办个人所,劝我加盟他们所,他说:“我们所100多名律师,规模效应还没有完全发挥好,欢迎有志者加盟啊!”,我想他说的应该是真话,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一个规模效应问题,但是那是针对合伙所而言的,因为合伙人之间会有很多无效工作,或者叫内耗。我的直觉和对现实的观察是:10-20人的合伙所,创所头三年的个人所,其内耗要明显大于规模效应。只有到了金杜所这样的规模和品牌形象,合伙所的规模效应才能比较充分地发挥出来。看了那么多合伙所的悲欢离合以后,我对自己选择个人所感到安心,因为风险是控制在你自己手里的,整个企业文化和管理架构都能确切地保证完全按照你自己的最初设想去实践。同时个人所也是高效率的,没有什么内耗,主任一个人决策就行了,关键抓好执行就可以,所以管理成本很低,几乎没有什么浪费。对于中小规模所,我认为个人决策是一种有效的管理。
当然,并不是谁都可以创办个人所,个人所是投资人一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主任是关键要素,不仅要有足够的案源来喂养员工和律所正常运转,还要有业务能力、管理才能、人格魅力等等,尤其要有自己的一套创新思路、运作模式和企业文化定位,所以个人所实际对投资人的要求是很高的,我的理解,个人所适合那些“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并热切地希望到实践中尝试一下”的律师。
那种把个人所定义为“承接市场低端业务,服务社区,拾遗补缺”的观点是不对的,也是我们不能接受的。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几个月的运营经验表明,个人所同样可以办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即使是社区的案子,同样有其不可低估的社会公益价值,比如我们承办的商品房小区人防工程确权案、绿地实测案等等。我们看到一些名列前茅的大所常年办的都是非诉业务,对此我不敢苟同,正如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那是中介机构都能干的活,刑辩才应该是律师的当家业务!
在此我们无意贬低合伙所或者大所名所,但是,我们希望有平等的机会、公平的待遇。是“拾遗补缺”还是“凤毛麟角”,让市场来决定,让竞争来决定,让事实来决定,而不要加入管理者的“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和定位。我们注意到主管部门规定,个人所只能在大兴、通州等远郊区县注册,这是不公平的,希望能够改正。另外,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赫然写着“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我不明白立法者的用意何在,个人所不聘用执业律师,那谁干活?主任一个人能做那么多业务吗?没有执业律师还开什么律师所?简直莫名其妙!归根到底是立法者对个人所缺少理论和实证研究,头脑里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姓社姓资”、“个体户”等等僵化教条的思想。我的理解,个人所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框架下设计规管措施。但是,明确的一点是,不管是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他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市场主体,政府和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提供平等、公平的竞争机会。实际上,因为个人所属于中小企业,所以,她还应受《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保护,在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为此,我们提议给个人所三年免税优惠、取消设立保证金制度。
另外,我还希望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设立专门的个人所委员会。由于个人所属于我国律师业的新生事物,处于试点阶段,面临大量的问题急待研究探索和解决,而且个人所在以合伙所为主体的律师行业现状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他们的声音还很微弱,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来传递他们的声音和要求,专门研究群体面临的共同问题,包括前面提到的立法保护、税收优惠、消解行业准入歧视等等。
以上观点,提交研讨会同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北京乃至全国个人制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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