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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红楼梦源和六艺至善两家公司委托陈岳琴律师起诉美国要求赔偿新冠侵权停业损失!(附诉状全文和管辖权研究论文)
 
北京红楼梦源和六艺至善两家公司委托陈岳琴律师起诉美国要求赔偿新冠侵权停业损失!(附诉状全文和管辖权研究论文)


 

5月1日,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六艺至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陈岳琴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令美国联邦政府、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美国陆军最高机密传染病医学研究所、美国军事体育理事会和Maatja  Benassi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8000元人民币和155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证人交通住宿伙食误工翻译费、损失评估费等。


     诉状全文如下:















关于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六艺至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美国联邦政府等新冠病毒侵权案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

陈岳琴  2020年3月18日

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六艺至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诉美国联邦政府、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美国陆军最高机密传染病医学研究所(德特里克堡)、美国军事体育理事会和Maatji Benassi新型冠状病毒侵权案,关键问题是中国相关法院有没有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现就此问题研究如下:

美国陆军最高机密传染病医学研究所(德特里克堡)在2019年5-6月研究工作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泄露。美国联邦政府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明知该病毒泄露可能造成大范围扩散和众多人群感染的严重后果,故意隐瞒该病毒泄露的信息,放任病毒扩散,致使德特里克堡附近的居民大范围感染新冠病毒。在此附近集训参加武汉军事运动会的美国军事运动理事会及其参会运动员,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新冠病毒带到武汉,致使武汉在2020年1月爆发新冠疫情,最后导致了武汉封城、全国13亿人居家隔离、几千万企业停工停业的严重侵权后果。本案原告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六艺至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在此次疫情中被迫停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那么,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在本案中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呢?

本人的研究结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美国联邦政府在本案中不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

中国相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首先来源于主权国家外交的“对等原则”。3月1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伯曼律师团队代理四个当地居民和一个棒球训练中心起诉中国政府“隐瞒疫情”导致新冠肺炎全球扩散,要求赔偿十数亿美元,该州南部地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通知于5月1日开庭。其他还有一些美国公司和个人在得克萨斯州、内华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国提起多起“集团诉讼”。4月21日,密苏里州在密苏里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以中国刻意隐瞒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疫情全球大流行为由,要求中方赔偿。4月22日,美国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也宣布对中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为新冠肺炎给该州带来的损失负责。他们恶人先告状,罔顾事实和法律,把中国政府一次次推上被告席。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也就此获得了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类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的侵权行为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而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没有缔结或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只能适用国内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虽然签署了,但是还未批准生效,所以不能适用。美国也没有参加该公约。

在国内法方面, 我国目前也没有涉及外国国家民事司法豁免的法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7]69号《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有"对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外国国家”。最高院这份《通知》虽然不是法律,甚至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过各级法院应该会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去做。

这个《通知》实际是对涉及外国国家作为民事被告的案件,留下了一个灵活掌握的空间。这里实际需要考量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外交豁免的“对等原则”,给自己留下立案管辖或不立案的临时决定权、特案特办权。主要考虑的就是该国对类似案件是否实施了司法管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本案原告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具有管辖权。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国家从战略布局的层面,对“中美法律之战”作出统一安排,调动公检法司和律师力量,统一行动,共筑长城。

当务之急,是尽快让本案和其他几个起诉美国政府和特朗普的案子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以反制美国发起的“法律之战”。这也是彰显中国法治力量、向全世界证明中国已经走上法治轨道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在此,我们郑重向国家申请参加“中美法律之战”!

陈岳琴博士  yueqinche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