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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有立法来维护孕产期妇女的权益
●中国宪法赋予中国妇女与中国男子同等的法律权利地位。
●孕期,予以适当的照顾,安排较轻的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
●产期,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带薪产假。哺乳期,婴儿不满一周岁,女职工享受每天两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的哺乳时间。
“的确,在美国没有立法来维护孕产期妇女的权益。”美国布鲁克林大学 家庭法 教授盖瑞林•玛莎回答说,处于产假的美国妇女是拿不到薪水的,当然有个别雇主也会支付薪水,但就全国而言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玛莎承认在这点上,中国走在了美国的前列。
中美法律的交锋会
近日,北京十月大厦的八楼会议厅,一场别开生面的中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座谈会正在进行,主办方是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郝惠珍律师和陈岳琴律师做了主题发言。出席会议的美方代表是来自美国两所大学法学院的 51 名研究生以及他们的带队导师。这两所大学分别是美国布鲁克林大学、美国 Loyola 大学。
这是一场学术讨论会,也是一场不折不扣的中美法律交锋会。一名美国学生用中国的一句谚语来表达自己的感受,那就是——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就中国和美国而言,各自有自己的发展过程,两国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与会双方达成一致认识:中美两国的妇女在教育权、选举与被选举等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权益是相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某些细节上。
华山论“剑”四回合
第一回合:
男女平等没入美国宪法?
出招的是中国代表。郝惠珍律师是中国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她给美方代表介绍了中国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谈到中国宪法赋予中国妇女与中国男子同等的法律权利地位时,她向美方代表抛出第一个“烫手山芋”——据我们了解,美国宪法至今仍没有明确规定“男女权利平等”的条款,妇女在宪法和法律上仍没有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郝惠珍此言一出,记者注意到来宾的表情很复杂,有意外,有愕然,也有释怀。玛莎接了这一招,她说,美国宪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她进一步解释说,美国宪法毕竟已经有 200 多年的历史,现在的美国法院也已经通过了解释的方式来确定男女平等。
第二回合:
美国妇女没有带薪产假?
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孕、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实行特殊保护。
孕期,予以适当的照顾,安排较轻的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
产期,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带薪产假。哺乳期,婴儿不满一周岁,女职工享受每天两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的哺乳时间。
通过翻译,女来宾们似乎对中国的这个规定很感兴趣。
郝惠珍这时候第二次“发难”——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卡姆门对 118 个国家所做的调查发现,只有美国妇女没有全国法定的带薪产假,没有全国法定的支付部分薪水的哺乳期、以及妇女在孕产期的就业保护。
面对中方代表的友好诘问,面对同伴的期待,玛莎回答得很干脆:“这是真的。的确,在美国没有立法来维护孕产期妇女的权益。”玛莎承认在这一点上,中国比美国走得更靠前。
第三回合:
中国为什么不能多生?
这次,玛莎先出招。玛莎说,在美国,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多生孩子,而中国对此却有严格的规定,甚至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玛莎此言一出,引起来宾的兴趣,他们纷纷对此提出问题。如果前两回合算是一对一,这回合就是多对寡了。
来宾们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要提倡只生一胎?对于有一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有什么样的处罚?有没有处以罚金?万一付不起罚金怎么办?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如果付罚金,罚金是多少?北京的罚多少?农村的罚多少?如果一个家庭非常富裕,交得起罚金而不断生孩子,会怎么来处理?……
面对来宾的连环追问,中方代表四两拨千斤,由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夏海泉耐心解释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背景,过去,中国强调“众人拾柴火焰高”,在百废待兴的背景下鼓励多生孩子。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观点显然已经不适应了,中国有这么巨大的人口,如果还随意要孩子,势必因为资源稀缺而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如交通拥堵,失业率高,就业困难等。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全人类的发展。郝惠珍律师解释了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介绍了目前的发展情况。
第四回合:
过错认定应考量家务承担
来自北京市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岳琴,结合典型案例给来宾介绍了中国婚姻家庭法领域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实践,她的全英文介绍赢得了来宾的喝彩,玛莎对她数起了大拇指。
陈岳琴介绍说,在中国的离婚案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多付出,而过错方往往是男方,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在这一点,美国也是这样执行的。只是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离婚法,离婚只是州法的内容,他们在认定某一方存在过错时,还要考虑一个因素,就是在家庭里承担家务的多寡。美方代表认为,他们从有关报道中发现,中国家庭的家务多由女性来承担,男性分担家务的在少数。况且,中国在离婚案中认定过错时并没有考虑这一点,他们认为家务是以家庭为载体存在的,应具有相当大的考量性。
相关链接
20 世纪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进程
1945 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 “ 基本人权的信念 …… 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 ” 。
1949 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1 年,通过了《同工同酬的公约》。
1952 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1955 年,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
1960 年,通过了《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7 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 “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 ” 。
1979 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 “ 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
1981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95 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定了提高妇女地位的 12 个重大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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