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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Jennifer Tsai(070402)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Jennifer Tsai(070402)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的辩护过程当中,我从我的当时人方面所得到的普遍一致的最大的感受是两方面:第一点就是我们的刑事法庭一般是没有证人出庭的,第二点就是他们认为我们刑事法庭的审理过于草率,所以我有一个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当事人曾经称说中国目前的法律叫做丛林法律。那么究竟我们的法律现在到底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其实我们在座的各位都非常清楚,昨天我也讲到了,无论我们的立法还是司法,应该说在刑事这一块,刑事的问题方面确实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我们今天下午请詹妮弗女士所讲的主题里面一些主要的内容是能够和我们交流,在这个法庭上,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和我们的当事人去进行交流和配合。实际上我们也应该说这是我们在中国每一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非常缺乏的,所以应当说今天可以给我们带来这么样的一个专业的讲座和交流是非常难得的机会,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环境詹妮弗女士!

 

詹妮弗·蔡:非常荣幸可以参加这次的会议,首先要感谢陈岳琴律师还有人民大学经济与法学研究中心,还有Moving Mountains,还有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还有韩律师,为这次大会所提供的一些支持。很遗憾詹妮弗·史密斯律师今天没有办法到场来参加这次会议,她也委托我代表她向大家代好。

    我们在美国的时候也举办过类似这样的会议,就是各地的律师聚集在一起,相互认识,相互交流,用自己的经验和对一些法律方面的反馈来推动司法的进程。因为我们这些律师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来保护那些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权利,给他们力量,为他们没有办法呼出的声音来为他们进行呼吁。所以用我们的努力工作来换取这世界上更多的人能够生活得更好。

    我先想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我们国际司法桥梁的一些工作,以及介绍一些关于刑事辩护过程当中律师的角色,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关系,为大家开启一个讨论的话题。国际司法桥梁组织是一个非政府和非盈利的组织,主要推动一些法律规则的执行,来支持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在亚洲各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当然我们也,今后要在非洲和其他一些国家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庭合作,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水平曾经举办过很多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合作项目,我们也制作了很多的材料,提供了很多技术和设备的帮助,为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很多技术和设备的帮助。

    最近几年我们司法桥梁和司法部法律研究中心也共同制作了一些告知权利的海报和宣传册,也举办了许多类似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权利。我们本来也想带一些这些方面的宣传材料给大家看,但是由于时间很紧,我们没有来得及带,只带了一两份,给大家看一下,大家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建议,让我们以后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我们也为这次会议的举办准备了一些材料和我们以前培训所用的一些材料,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但是因为寄的原因,现在还没有到这里,可能是明天下午会到大家的手上。

    我们还联系了世界各地的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共同体的成员,组织了全世界的所有的司法共同体的成员,通过提供辩护技巧的培训等方式来支持中国的刑事辩护人,也邀请过很多世界各地的刑事辩护专家到国内来交流,也组织了国内的一些法律援助律师或者是社会律师到国外去交流。我们所做的这一切工作都是希望刑事辩护人可以为他们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辩护和代理。

    我们所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资源,我们希望不能仅仅是因为个人的贫困而造成他得不到很好的辩护。我在美国的时候,做过十年的律师,也办理过很多公益的案件,曾经为很多贫困的当事人代理过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在起初的时候,当我刚当上律师的时候,我也跟很多的律师一样,在纽约一个很大的律师所工作,代理很多的商业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也赚了很多钱。

    但是我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很大的成就感,后来我就回到了法律援助的岗位上,在我来中国之前我觉得律师应该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一个职业。我代理的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有很多都是受过一些伤害的,没有钱请律师。我曾经为一些残疾人,还有很多未成年人,还有可能要被判处死刑的人做过代理。

    我一直记得我办理过的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也是被判处了死刑,我的当事人的名字叫迪瑞克,我对这个案件的印象特别深,因为他是共同犯罪案件,他和他的共同被告抢劫一个商店,而且还射杀了商店里的店员,很不幸我的当事人的共同被告他承认他有罪,而且还在法庭上证明我的当事人也有罪。而最后我的当事人的共同被告被判了终生监禁,而我的当事人被判了死刑。我的当事人他是一个智障,就是智力比较低下,他不能阅读,只能简单的写他的名字,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他从小没有见过他的父亲,他的母亲也在他非常小的时候离开他了,他与他的姨妈一起生活,而他的姨妈会经常的殴打他。

    他们家非常的贫困,他生活的这个家庭非常的贫困,他只能睡在很脏的地板上,当他14岁的时候他就辍学了,几年以后他是从南部到了拉斯维加斯,因为他非常的年轻,而且也没有朋友,所以到了拉斯维加斯以后就很快就认识了一些黑社会的人,而且加入了他们,这些人就是他后来这个案件当中的共同被告。在我当事人的一审的庭审上,詹妮佛是他后面上诉的代理律师。在他一审的庭审上,律师没有为他的当事人做任何的工作,也没有向法官说明他有智障这种情形,也没有说明他做这个事情是没有意识的犯罪。

    在这个案件审决七年以后,因为后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来案子到了我的手里,我就去见了陪审员,就问当时判这个案件的陪审员,陪审员就告诉我,如果他们知道他是智障或者是他的生活的背景的时候就会对他给一个非常不同的结果,基于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就向州法院提出了重新审理这个案件,就在州法院重新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最高法院给了一个规定,就是智障的人不能被判死刑,当我把收集到的这些证据就是证明他智障的证据和他生活背景资料这些体系提供给法庭的时候,检察官和法官都非常同意认为,他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最后他就没有被判死刑,改判成了无期徒刑,他到现在为止还在监狱里面服刑。

    我代理这个案件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益的经历,而且我也和这个踢球的当事人成了朋友,他非常的害羞,但是他喜欢和我讨论学校里的足球队和橄榄球队,这个案件让我成为一个更好的律师,也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其实在某些程度上来说制订的已经非常好了,大家也都知道现在已经有一些改革,司法方面的一些改革,关于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的问题。肖扬法官也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牵扯到一个人的生命的话,那么我们针对这个案件就应该非常非常的谨慎。

    现在我们律师面对的问题并不是立法的问题,因为可能中国的法律已经很不错了,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的框架下来实施好这个法律,来执行好这个法律,所以有了我们这样的会议。所以也希望来参会的这些律师可以起到一个带头的作用。作为一个刚刚接到指令来接手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怎么样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个很好的关系,使当事人为你的辩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你提供一些有利的信息。

    作为一个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辩护,还要起到一个法律服务,就是给当事人提供咨询的义务,首先要让当事人了解法律,让他了解法律的程序和一些法律的信息,律师要尽早的进入这个案件,这样有利于律师对这个案件或者是当事人的背景资料进行一些调查。中国的律师也可以借鉴一些国际条约,还有一些中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当中的规定,就是律师如何来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代理,尽早的进入这个案件。

    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一些规定,把这些法律规定呈现在法庭上,让法庭了解法律援助律师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这并不是一个裁决性的规定,而是一种工具,是律师在辩护过程当中用来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来从事辩护工作的一个工具。

    陈卫东(音同)教授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文章当中是这样说的,他说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一个概念,其中解决的问题是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关系,而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整个辩护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我也非常同意陈卫东教授提的另外一个观点,在同样一篇文章当中,他说尽管辩护制度在逻辑上来看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第二步才是辩护权的形式,包括辩护律师的辩护和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在过去几年当中我们更多的是关注第二个步骤而忽略了第一个步骤。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保护整个社会的权利这两个方面有时候是对立的,所以这就是一个律师的角色的转化的问题。首先当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你首先要了解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要知道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而且从他的身上了解一些关于案情大概的一些信息。

    如果律师做得很好的话,这对律师本身的工作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如果你让你的当事人觉得很舒服,他就愿意跟你交流,愿意给你提供更多有利于辩护的问题和更多关于案件的信息。例如如果律师在和当事人交流的过程当中发现了当事人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就可能为当事人寻求一些精神鉴定证据,为当事人的辩护提供一些有利的证据。

    可能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也会了解到一些证人,他可能会说出一些对你的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当你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一定要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让他说。比如说你可以这样说,我今天只有30分钟的时间,我先问你15分钟的问题,你要回答我,后面的15分钟我知道你有很多问题要问我,你可以在后面的15分钟来问我。作为辩护律师,当你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可能不知道在座的律师怎么样,反正我会见当事人很多都是非常害怕,面对我的时候非常的害怕,而且也没有受过这一类型的教育,他不知道他为什么会被逮捕,也不知道他所被控告的罪行是什么样的,不了解法庭是什么样的,也不了解检察官和法官是干什么的。

    首先作为律师应该要让当事人了解律师是什么人,律师的角色和作用是什么,律师并不是法官或者检察官的同事,而是来帮助他的,是站在他这一边的。要让他了解律师在整个司法体制和公共程序当中和别的人都不一样。

    第二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作为律师要仔细的阅读控方的指控意见,而且要用批判性的思维去看这些意见。因为在阅读这些意见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因为起诉意见是控方来做的,他们做的可能比较片面,他们会写一些对他们起诉有用的信息,所以当你用批判性的思维去审查控方的这些证据,你就会发现一些问题。你用这些问题来向当事人进行提问,他可能会给你一些检察官所没有提供的信息。

    因为检察官他是站在他的角度,当他收集到很多的证据的时候他会挑选对他有利的证据,对于他不利的证据他往往不纳入到起诉意见书当中来。所以可能往往你拿到起诉意见书的时候,你会发现起诉意见对你的辩护工作往往是非常不利的,而且他解释出来的可塑性非常的高,看上去你的当事人对这个案件没有辩护的可能性了。

    因为我知道在中国可能很多律师没有办法提前的进入案件,只有审判阶段之前才可以接触到案件,才可以拿到控方的一些起诉意见书和证据。但是同样即使时间很仓促,我们也要非常严谨的来阅读和了解控方的意见,要知道这个重要性,要知道他们的起诉的根据是什么,要知道起诉中一些罪名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所以通过了解控方的起诉意见和证据的了解,你也可以做一些调查来进一步的来理解控方为什么会来起诉你当事人,他们有哪些证据来证明他们这样的起诉,要看他们对每一个要证明的事实是用哪些证据来证明的。在看这些控方的证据的时候,要带着一个批判性的思维去看,比如说这个证据当中是不是少了一些什么,或者是他到提的这么多证人当中为什么只有这个证人的证言,其他的证人的证言是不是跟这个证人的证言有所不同。比如说可能有一些案件当中,这个控方他有几个证人,但是他只取了某一个证人的证言,是因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他起诉来说是最有利的,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别的证人的证言,也许他说的和这个证人的证言完全不一样,有利于我们对当事人的辩护。

    还要去考虑到底是哪一些证据和信息让控方那么坚定的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有罪的。即使你的当事人承认他犯罪了,也要从你当事人的控诉当中来找控方的一些证据和你当事人的口供当中来找有没有一些矛盾的地方,或者是遗漏的地方。也许你会发现一些证据可以证明你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就是当你拿到一个案件的时候辩护律师应该对控方的一些信息进行一种批判性的思考。

    这时候律师可以在一张纸上折成一半,这边写上控方提供的对他们起诉有利的一些证据和事实,另外一边可以找一些证据来反驳控方的一些证据和事实。还有下面一个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科学技术鉴定方面的证据对辩护律师来说的重要性。在规则当中就规定了关于科学技术鉴定方面的内容,在某一些案件当中,如果科学技术鉴定的专家证言对这个出庭,对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他就要出庭,法庭可以来支付他出庭的费用。

    即使律师有时候没有能力、没有办法去邀请到专家和证人来出庭作证,但是他也可以来做一些工作来反驳已经作出的鉴定。比如说四川的一个律师他就邀请到了一些法医医学的一些专家,就是学校的教授或者是学生来为他提供这方面的帮助,是不收费用的,免费的,志愿者性质的学生。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控方可能提出的这个科学技术鉴定的报告这方面的内容并不是非常的准确和完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没有办法,没有根据来对这个证据进行挑战和辩驳。我说的这些都是在律师建立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之前做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之后律师要建立自己的辩护意见,为他的案件和他的当事人来画一幅画。这个就是待会儿如果有时间的话大家可以在一起讨论的话题。

    还有一点是作为辩护律师来说可以提前的进入案件是非常重要的,我要说一下我非常愿意参与这种公益性的辩护的工作。但是当我在做公益律师的时候就会面临这样的情形,在法庭上除了我以外所有的人都是针对我的当事人。而且在法庭上对我们律师来说是非常的不平等的,比如说我在纽约做律师的时候,在纽约的法庭上是有陪审员坐的陪审席的,控方的检察官坐在陪审席的旁边,而我们律师是坐在陪审席的对面,我们要说什么话的话要绕过来。

    而且我的当事人也离陪审员站的非常的远,所以在法庭开庭的时候,陪审员也没有办法仔细的观察我的当事人。而且法庭上的工作人员也总是在检察官的桌上恭恭敬敬的放放上一杯水,而我们的桌前什么也没有。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公益律师,当事人对我们来说更加的不信任,因为我们没有利益,我们要取得他们的信任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努力来做这个工作。

    而我们的当事人他非常害怕,而且往往没有受过教育,而且我们会见他们的时候会觉得非常的孤独和寂寞。而作为律师我们应该起到一个教育他的作用,让他了解更多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公益律师来说和其他的律师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是为一些贫困的人来做工作。

    在美国的50、60年代的时候曾经出台过一些法律法规是关于对公共律师的保护的一些问题。因为在中国这方面的工作还才刚刚的起步,非常的年轻,所以作为我们做公益的律师来说我们应该起到一个模范带头作用。而作为中国来说,她对公益事业的要求和需求更多,而且发展应该更快,因为美国有一个庞大的生产进度,而中国的贫困人口是占了很大的一个部分。

    而现在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公益事业,大家也都很愿意为公益事业作出一些贡献。而我们这个事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每一个愿意付出自己贡献的公益律师的工作。我就说到这里,现在我很希望可以和大家交流一下,进行一些讨论,谢谢!

 

主持人:下面我们各位有什么需要和詹妮弗女士交流的我们都可以提出来,可以拿话筒。这样就是在詹妮弗女士上面的这些论述当中,涉及到了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这里面的一些问题也可能有一些是和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比如讲专家证人,我们的法律里面没有规定专家证人,还有就是检察官的起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检察官的起诉必须要把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要提交给法院。美国的法律只是说检察官只把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提到法院,在中国从理论上和法条的规定这个是属于隐瞒了证据。

    再有提前介入的问题,提前介入实际上我们都有这个体会,尤其是在侦察阶段的时候,律师的提前介入充当的角色还不是一个辩护人,只是一个律师,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且在侦察阶段见当事人的时候要有警察在场。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一个条件下,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律师所充当的实际上是一个帮助家属去探视的一个角色。我们这几个方面就是说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实质性的应该说可以反映出来就是大陆,就是我们中国大陆的这些律师所从事的刑事辩护的工作和美国的律师所从事的这种工作还是说从本质上存在着一些比较大的差异,我是这样理解的。我们看看在座的各位。

 

提问:我接着刚才的韩冰律师的问题是在美国检察官只把不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这样的话忽视了法律的同时也忽略了律师方面的调查,也就是说律师方面可以提交一些对我们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罪。在美国律师调查的权利到底有多大,哪些方面哪些领域?有没有一些法律对这些方面有一些规范,原则?

 

詹妮弗:就像刚才韩律师说的一样,其实在美国如果检察官故意的隐瞒一些证据也是违法的,但是还是会出现这样的一些情况。其实在美国也一样,就是很多律师也是在开庭审理之前没有几天才可以获得案件的一些信息。因为美国可能各个州的法律不一样,他刚才说的是纽约州的,这个州对律师比较苛刻,在别的州律师可以很早的进入到这个案件,但是纽约州的时间很短,跟中国差不多。

    但是在美国确实律师有这个权利去做一些有利的调查,即使他不确定控方的证据是不是全面,或者是不是有隐瞒,他也可以做一些调查。因为这也取决于如果你做了这个调查以后,或许你就发现了控方隐瞒了一些证据。

 

提问:我提一个问题,美国控辩交易在哪些被告里面可以体现这个交易,他占整个犯罪的比例有多少,这个交易过程是怎样的,谢谢。

 

詹妮弗:每个州不一样,我只能说纽约州的,但是纽约州也不确定,因为这个取决于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所以在美国也跟中国一样,就是他们也会让很多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和律师一起交流,在中国我们也举办了很多这样的会议,就是让司法部门的各个权利人坐在一起进行交流,通过交流以后他们会达成一些共同的一个观点,或者是一个协议。

    因为我觉得司法部门不管是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其实都还是有一个交叉的共同的工作的目标,所以当大家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去努力的时候还是会达成一个共识,我们现在经常做一些这方面的工作,邀请大家坐在一起积极的交流,大家互相体谅在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互相提供方便。

    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现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这方面更容易举行这方面的活动。比如说他在一些地方上的联合通知上就有一些地方允许律师可以帮未成年被告人被讯问的时候律师可以在场。还有一些案件当中在侦察阶段,公安机关就可以把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来接受和受理这样的案件。

 

提问:您刚才回答的这个问题好像跟我们在国内了解的诉辩交易不大一样,我们了解的诉辩交易是美国的交易就是律师和检察官在起诉的时候进行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首先要做出认罪的表示。然后用钱,用货币进行交易,这是我们理解的诉辩交易交易,你们是不是存在这种交易,这种交易的范围有多少?比如说杀人、放火可不可以进行交易,像其他的扰乱社会秩序治安的这种行为可以不可以交易?

 

主持人:刚才刘律师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想补充提问一下,因为我参加过几次中美之间的刑事的交流,也看到过一些资料,就是说美国的刑事案件的98%以上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就是没有上法庭不开庭审理,只有2%的刑事案件才会上法庭,才交给大陪审团审判,在这里面被定罪的达到95%以上。我想从刘律师这方面也是一样的,我们想问的问题是辩诉交易在美国是一个通行的规则,因为我们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六几年的时候有一个叫量刑手册,在量刑手册中这个是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的。

 

詹妮弗:您说的是事实,在美国确实很多很多的案件都不开庭审理,通过这种程序就解决了。可能在中国未来几年当中像类似于未成年人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也会进入这种程序类似的这种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案件,用一种简易的方法。

 

提问:现在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是适用的简易程序,是专门有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一个程序。就是说现在中国所实行的这种简易程序也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美国的这种辩诉交易,就是它还没有能够简化到这样的一个程度,就是说它不允许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之外达成一个交易,最后把这个交易结果交给法庭来确认,现在还没有这样的程序。

 

詹妮弗:刚才回答这位律师的问题,在美国从未成年人案件,轻微的案件一直到谋杀案都可能进行这样的程序,是没有什么限制的。但是这个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就是被告人的意愿。

 

提问:詹妮弗我想跟你和大家沟通两个情况,就是到现在为止,尽管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的权利,但是律师还不能很有效的介入到这个程序里,因为它还不是一个刑事审判的程序,它只是最高法院内部操作的一个程序。中国今年要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希望能在修改的过程中能做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据我了解司法部最近已经和最高法院在谈,律师怎么样的介入到死刑复核的案子里,张军院长也提出过这个问题,他提出是不是要限制律师进入最高法院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的问题,比如只有高级律师才可以做这类案子,他提出了一种设想,但仅仅是设想而已,我们还是怀着期待希望这个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另外刚才讲到调查取证的问题,我觉得这个似乎涉及到中国的证据法,我们现在律师其实没有不允许取证,但是取证完了以后就会带来一种风险,我想可能也得随着其他的法律的发展这个问题才会解决。另外我给大家通报一个消息,最近司法部也在讨论就是律师怎么样介入到劳教的听证里面。这个好像进展还很不错,如果这个事情国际上对中国的劳教制度的非议很多,但是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也未必一定是一个坏的东西,这个很难说明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也有它历史发展的一个过程,所以我想也许可能要不了很长的时间,我们律师在这方面也能更多的去做一些事情。

 

提问:我是做法律援助专职工作的律师,我想向您请教几个问题,首先第一个就是关于向被害人取证的问题,在中国要经过法官的同意,我不太清楚在美国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是不是要经过法官和检察官的同意,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在美国法律援助是不是允许向被害人提供,刚才您在讲座中提到了,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如果有的话,他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还有和检察官之间的作用有什么区别?

 

詹妮弗:刚才陈律师说到了,她也知道作为律师如果想来独立的来收集一些证据进行调查非常的困难,有很多的障碍。我知道在中国如果律师想要从被害人那儿获取证据的话是要得到允许和批准的。我们在美国,在纽约州不需要批准,因为在审前控方会给我们一个证人的名单,我们可以根据需要去接见他们,来获取一些信息。

    但是在中国即使需要批准,律师也应该主动的去申请,申请获得批准来获取这些信息。在美国和在中国一样就是很多人很重视来保护被害人的一些权利,来帮助他们。在一些刑事案件当中作为辩护律师没有办法帮被害人提供一些帮助,法庭会为被害人提供一些帮助,辩护律师没有办法为被害人提供,法庭可以提供。

 

提问:是不是要给被害人指定代理?

 

詹妮弗: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不会,因为有检察官帮助被害人,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话就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害人提供帮助。

 

提问:我也有两个问题想提问一下,第一个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美国有沉默权,尽管我们国家在前几年就提出来了,但是至今没有实现,可以不可以给我们解释一下美国的沉默权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点律师在我们国家律师在侦查阶段要会见被告人往往要受到限制,在美国律师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有什么限制?还有一点被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或者是被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

 

詹妮弗:您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会尽量的回答一下,还有什么想知道的可以会后跟我交流。我就简单的说一下我的经历,我在美国的时候也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做过律师,就是专门为那种没有钱请律师的人,还有没有犯罪但是站在犯罪边缘的人提供帮助。

    我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律师介入的问题,我在美国的时候有很多还没有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就到我们的组织当中去要求我们为他们的孩子提供一些帮助。所以我们也为他们提供一些宣传的材料,告诉他们的一些权利,他们都知道我们是提供法律援助的。

 

提问:我问的第二个问题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什么时间可以开始?会见的时候有没有他在场?

 

詹妮弗: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是不一样的,社会律师可以提前进入案件,在询问的时候他不在场他的当事人有沉默权,就是拒绝回答司法人员所询问的问题。要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要到开庭的时候才可以进入这个案件,或者是开庭前指定他介入这个案件。

    确实在美国对被告人是有沉默权的,就是他可以不回答任何关于他这个案件的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国和美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检察官要找出证据证明你的当事人是有罪的。

 

提问:我想提一个问题,你像在中国国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太普遍了,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在美国我不知道他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是怎么执行的?请你回答一下?

 

詹妮弗:首先这个取决于不同的案件,但是在美国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在中国也有同样的规定,律师有这个权利为当事人事情取保候审,但是有很多的限制,所以律师很少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而且在中国可能律师接到案件的时间离开庭的时间很短,他觉得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没有什么意义,或者是非常的困难。

    其实在美国也存在这种羁押时间很长的问题,我们很多律师都会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很少有律师这样做,律师还是尽可能多的申请,一步一步的来改变这样的控告。所以我们也做过很多这方面的培训,就是律师应该更多的来收集当事人的背景情况的资料和社会调查报告,来了解一下他们家庭的具体环境,来向法庭证明保证他们的当事人不会逃跑,可以按时的参加到案件的庭审。律师提出这个问题也是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重要性,如果你不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他就会羁押很长的时间。

 

提问:美国的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最长的羁押期限,然后才有一个是不是超期羁押的问题。

 

詹妮弗: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是六个月左右,检察官必须在六个月之内起诉到法院。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六个月。

 

主持人:因为我们四点钟还要赶飞机去,所以现在再给大家最后一个问题的时间,对不起啊。

 

提问:我的问题是中国的刑法里面律师索证或者是帮助当事人的时候有一些限制。

 

詹妮弗:在美国没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所以我很理解中国的律师在办案中会受到多的限制。但是律师不应该有这样的一些规定就放弃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享有的权利,要尽可能的法律的规定下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帮助。其实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的机会来获取一些信息。要注意改变方法,可能是一个方法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来获得更多的信息,不能不能直接的去做一些调查,但是可以用更多的方式来获取。

 

主持人:谢谢各位的提问,我们今天下午请詹妮弗女士所做的演讲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专业方面的意见,我们在座的几位律师也提出了很多专业方面的交流性的意见。应当说就今天我们所做的这个交流,至少让我们能够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一个收获。

    一方面就是说律师的辩护不应当仅仅是在法庭上,应当上在接受委托之后,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在法庭审查阶段,不管是哪一个阶段,律师的辩护都不仅仅是把精力只放在法庭上,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律师最终想得到一个好的刑事辩护的结果,不应当仅仅是停留在我们国家法庭辩论的一个阶段上,因此无论是你提供咨询的意见,还是收集案件的信息,还是说准备辩护,进行调查等等这些对一个案件最终的解决应该说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昨天我也谈到过一个问题,我也非常希望以后我们组织类似这样的交流的时候,我们可以更多的向美国的律师学习一些法庭上的技巧,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我们非常空白的,我们在学校没有学过,我们在法庭上也没有使用过,这对我们每一个律师来讲都是非常悲哀的事情。在现在的民事审查中有了这样的程序,就是证人可以出庭,我们可以向证人发问,但是就目前我所看到的听到的一些案件,包括国内的同行的一些专家所写的书籍,其实可以教育我们的一些方法非常的有限。

    英美法系完全是对抗式审判,既然中国现在已经把这种审判方式纳入进来了,我们就应该从最基础的技术上提高我们的能力和水平,好非常感谢詹妮弗女士今天下午给我们做的演讲,非常感谢各位,我们所进行的非常广泛的专业的沟通,让我们最后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詹妮弗女士!谢谢大家!那我们今天下午上半节的讲座就到这里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