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北京陈岳琴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核污染水排海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排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目前法院已经接收起诉材料,正在研究是否立案。
他们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日本政府核污染水排海决定是否属于“商业活动”。
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七条,外国国家因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该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发生核事故后,面临废堆、赔偿等巨额支付。日本政府为了避免这一电力巨头破产,设立了“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和反应堆报废等支援机构”,并持有东京电力公司54.75%的股权。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作出核污染水排海决定时,该持股比例未变。
另外,日本政府曾公布五种解决方案,包括二次处理排入海洋、变成水蒸气排入大气、排入地底深处、电解处理、固态化后埋入地底。其中排海方案是经济成本最低的(却对海洋和环境污染最严重)。
根据以上两点,可以认定日本政府的核污染水排海决定属于商业活动。有关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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