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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岳琴:出租车司机应当依法维权
 
陈岳琴:出租车司机应当依法维权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行政许可法》无疑成为中国公民的一大福音,一个无限权力的政府成为了有限权力的政府,还权于民,真正体现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到出租车司机维权案,我们认为,《行政许可法》可以成为出租车司机依法维权法律依据和的尚方宝剑。

    最近,我们看到一些出租车司机维权的痛心场面——银川6000多名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武汉“的哥的姐”砍头割腕,长沙出租车司机罢运9天后,6名出租车司机涉嫌扰乱治安被捕……在对他们的境遇深表同情的同时,作为一名律师和法律尊崇者,我再三地想告诉他们:依法维权。

  • 依法维权应该是出租车司机唯一正当的维权途径。

    银川市政府虽然最后作出了妥协,但是,那是出租车司机采用停运等胁迫手段达到的目的,其手段并不正当。当然,如果政府要想免于被胁迫,首先应该依法行政。武汉“的姐”王梅以割腕相要挟,要求出租车公司与其续签挂靠合同,根本上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当然,出租车公司企图把司机实际投资购买的出租车据为己有,同样属于法律的不正当。

    正当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只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了这样一种自觉,一种思维和行为习惯,即:当你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罢工停运自残,或者送人情找关系,这样,整个社会才具备了法治的基础、法律的文化。一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绝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运动,而是双向互动的演进过程,一个没有法律文化基础的社会是不可能承载得动法治的上层建筑的。

    2004年7月,武汉“的姐”王梅在与原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合同到期后,在续签合同上发生分歧,王梅要求续签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实际属于王梅的挂靠经营合同,而公司则要求续签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属于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公司锁住了王梅车子的计价器,王梅则于7月12日在武汉交委大楼割腕自残,双方闹得不可收拾。7月27日,出租车公司一纸诉状,以挂靠合同已经到期,王梅继续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和车子运营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梅立即停止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出租车营运活动,并将出租车牌照、营运资格证等证件全部返还给公司,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该出租车归公司所有。9月20日,该案在武汉一基层法院开庭,肃穆端庄的法庭上,原告席位坐着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和律师,被告席上坐着被告司机和另一位代理人司机,下面是几百位出租车司机旁听。当公司律师出示一张购车款发票证明被告司机的车子由公司购买,所有权归公司时,下面几百位司机开始起哄,因为他们都知道出租车是司机掏钱买的,可是司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却是“首期承包金”的发票,这恐怕证明不了“车子是司机买的”这个事实。如果法院判决采信原告的证据,把车子所有权判给公司,那么,公司行使其所有权正当合法,一轮新的收车悲剧又要降临到武汉所有出租车司机的头上了。可是被告司机对于这么生死攸关的一场诉讼,居然不请律师,甚至拒绝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理由是:某某领导已经跟她说了,开庭只是走个形式,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政府肯定要出面干预,维护弱者的利益的;某某法官跟她说,这个XX权我们既不会判给你,也不会判给他;公司领导也上门道歉了……我们姑且不论这些领导法官们的言行是否正当合法,但是我们看到:作为被告的司机,其寄希望于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倾向却非常明显。如果这些政府官员、法官可以利用非法律手段帮助弱势群体的司机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也不再有权利要求政府官员、法官不利用非法律手段帮助出租车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和尊严。

    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几百位司机群情激愤,声言要罢工停运。好端端的一个案子,完全可以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解决的纠纷,却因为司机的“法盲”而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法官无疑是有勇气的,敢于面对几百位愤怒的司机而不慌不忙地开庭,走完整个庭审程序,表现了对法律的敬重。可是,我们的司机们,无疑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唯法律是尊的境界。所以,这次开庭无疑是对广大出租车司机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当出租车公司的律师利用法律的技巧把白说成黑、滔滔不绝地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仿佛法律的皮鞭一鞭一鞭地抽打在每一位出租车司机的脸上。在疼痛和屈辱的同时,我们祈愿它也能唤醒出租车司机的法律意识。

  • 出租车司机如何依法维权
    出租车司机依法维权的路径有多条,目前比较便捷的路径选择有两条,一是向出租车公司要权利,二是向政府要权利。作为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实际投资人,出租车司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争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比如前面提到的庭审案例中,司机就可以通过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要求法庭委托对出租车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对出租车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等手段,对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进行确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相信法庭应该不会作出过于离奇的判决。

    在向政府要权利方面,北京出租车司机做得很好,他们充分运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积极主动依法维权。至今已经有2000多名出租车司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向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交了要求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虽然都被驳回了,他们中的一部分司机又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运输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举行听证,程序违法,同时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准予颁发出租车经营牌照的行政决定。目前作为被告的市运输管理局已经作出答辩,预计不日将开庭。不管谁更有理,双方有了在法庭上公开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机会,这就是一大进步。只要双方有了平等公开对话的机会,那么,事情的合理满意解决也就离我们不远了。

    实际上,〈行政许可法〉赋予出租车司机依法维权的权利还要更多更广泛。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可见,法律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设定了法定职责——对设定的行政许可定期和适时进行评价,如果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该法定职责,则该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而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评价,可以成为上述出租车司机要求颁发经营牌照行政诉讼案的一份决定性证据。目前,北京市的部分出租车司机已经向国务院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交了要求对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的申请,这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他体现了公民的一种法治素养和尊严,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完全可以体面地要求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比起停运罢工割腕砍头,不知进化了多少代。现代文明某种程度上就是法治的文明,法律被认为是控制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一种最有效率的手段。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学会敬重法律、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理性,公民也才能生活得更加有尊严,而这一切,都是人类幸福的根本。

    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许可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许可决定中的一项,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实际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分配,是维权的源头,其争取来的权利也是最持久最有保障的。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现那么多过激的出租车司机维权案件,其导火索大多是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甚至站在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立场,把利益的天平过度地倾斜到出租车公司,而漠视出租车司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践证明,把城市出租车管理的立法权下放到地方是失败的,国务院出台一部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已经迫在眉睫。这个时候,出租车司机可以推选或委托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比如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律师等等,推出代表出租车司机利益的〈城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以期在今后出台的行政法规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他诸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也不失为出租车司机依法维权的一条有效途径,出租车司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有公信力的媒体、民间组织机构、法学家经济学家、人大代表等等,都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总之,出租车司机依法维权,是维权成本相对低廉,维权成果相对较高的一条途径,从投入和产出比来看,不失为出租车司机维权的上选路径。(200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