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琴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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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岳琴:国务院应当对出租车经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评价
 
陈岳琴:国务院应当对出租车经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评价

    从当前引发的一系列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诉求是要求政府放开数量管制和准入歧视,允许个体经营,比如今年7月初北京市1000多名出租车司机向运输管理局提交申请,要求为其颁发个体出租车经营牌照。但是有关部门以“北京市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目前出租汽车总量已达到控制目标”为由不予批准。由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

    在此,本人认为首先有必要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讨论。

    目前学术界关于出租车经营可以放开市场化经营的代表性观点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郭玉闪研究员,他通过对准入歧视、总量控制和租价管制三大政府管制政策的剖析,得出结论:政府对出租车业的管制是失败的,出租车业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其他持相同或类似观点的还有余晖、王军等。当然,这些观点仅限于学术探讨。

    本文想着重强调的是,实务中,我们也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行政许可由国务院设定,可见,国务院作为出租车经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负有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以及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能否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进行评价的法定职责。出租车司机作为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国务院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实际上,有关机关对出租车经营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已经变得非常迫切。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借着《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纷纷出台政策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有偿招标拍卖,而无视我国十几年出租车业发展的历史现实,与民争利现象严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出租车司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为他们带来了福音,要求政府放开数量管制和准入歧视,摆脱出租车公司的长期压榨和盘剥,扬眉吐气做个体司机。

    面对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国务院应该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对出租车经营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进行评价,如果评价结论认为出租车业可以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有效配置资源的,则应当废止行政许可;如果评价结论认为还是应该保留行政许可,那也要公布有公信力的评价过程,让司机们心服口服。国务院出面来做这项行政评价,还可以摆脱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之争导致的结果可能不公正,有望做到尽可能的兼顾司机、公司和政府各方利益。同时,该行政评价也将为下一步出租车业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法规的出台积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

    总之,行政评价是行政决策公开、民主、透明的重要一环,值得一试。

(20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