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琴律师博客
北京六艺至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律师网
首都律师网
北京市司法局
绿家园
中国民商法律网
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报
中国律师
人民法院报

  陈岳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政立法迫在眉睫
 
陈岳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行政立法迫在眉睫

    近期,全国各地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的案例可以说此起彼伏,7月底银川6800多名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7月12日武汉“的姐”王梅在交委会议室割腕自残,为的是出租车公司强行要求签署承包合同,不签就把车子锁上了;没过几天,同样的悲剧在武汉市交委大楼内重演,高长勋夫妇一个拿着菜刀往自己头上连砍三刀,一个拿起茶杯往自己头上砸,为的也是出租车公司强行要求签署的承包合同。9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127名出租车司机诉区政府、区运管处违法行政二审开庭;7月1日,北京市1000多名出租车司机向市运输管理局提交申请要求申领个体出租车运营证,并相继被驳回……

    面对这么多案例,我们有理由追问:为什么?

    通读完著名记者王克勤先生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答案似乎不难找到。

    那么,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本人认为,根本的解决方案在于加速行政立法,尽快出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尤其对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以及政府各方的利益进行明确分配,以杜绝地方政府和立法部门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台一些严重侵害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比如武汉市的47号文件,万州区的101号文件,北京市1996年的129号文件,银川市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尽快出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是有法可依的。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行政许可的设定来源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因此,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有权机关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管理的行政法规。

    在该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各方利益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同时,包括政府机关、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向有关机关提交代表本方利益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以充分表达各方利益,最后,由有权机关平衡立法,这样出台的行政法规将是各方利益博弈的最终结果,有望成为一部相对公平、公正的“良法”。(2004年9月15日)

参见2004年第30期《新闻周刊》。

见《中国财经时报》2002年12月6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