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年3月20日
与会专家:徐立根教授;陈卫东教授;崔敏教授
本案辩护律师:吕宝祥律师;夏霖律师;陈岳琴律师
主持人:许志永
吕宝祥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本案辩护律师,为本案当事人辩护已长达6年时间):简要介绍本案情况,对本案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进行质疑,坚信公安机关制做虚假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最后感谢多年来专家、媒体对本案辩护工作的支持。呼吁各界为拯救这四位无辜的青年,为挽救他们的家庭,也为我们自己免除无罪被追诉的恐惧而努力。我曾经表示过只要一息尚存,愿意为他们继续服务!
夏霖律师(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各位下午好。我想就应该排除的控方所取得的非法证据谈谈我的看法。众所周知,刑法关系到人的生命和自由的问题,是鲜活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应该采用严格证据规则要求,理想状态是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不够明确。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发生刑讯逼供后又如何却没有规定。我现在对控方的两个证据提出质疑,第一,这两起案件的勘验笔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勘验人员都要签名并盖章,并要有见证人在场的证明。大家看,这两份勘验笔录,勘验人签名是一个人的笔迹,并且更重要的是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第二,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承德警方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竟然敢涂改法律文书,大家请看幻灯片(幻灯片演示)。
陈岳琴律师(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在对案卷的查阅以及我们对新证据的论证,和相关法律的研究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律师法律意见,简要的说就是:河北承德陈国清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参见“三律师公开发表法律意见——河北承德陈国清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
我们接受了这个案子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复查申请,最高法院当时给河北高院发去了复查的公函,但至今没有回复,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在河北高院进行复查已经没有可能,所以我们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昨天在写这份法律意见书时,夏霖律师建议是不是应该“请求”最高法院提审该案,我说我们不写“请求”,而是“应该”。我们认为,一个错案,知错不改是司法机关负有责任。在本案判决所依证据漏洞百出并存在严重刑讯逼供情节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应该尽到职责,提审本案。我们是公民,有权利提出这个申请。这个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这四位无辜青年的生命和自由,更在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如果公安机关可以任意抓人替罪,那么我们每一个行走在大街上的人都有遭到冤狱的危险。我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深刻地意思到这一点,并且如果我们全社会都能认识到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个案子最终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许志永:接下来,关于朱彦强输液处方的问题,我想请现场在座的朱彦强母亲给大家说一说情况。
杨淑霞(朱彦强母亲):

许志永:接手这个案子后,我去承德见到了当时的主审法官,检察官,办案人员,还见到了当地村民,以及几位被告人。直到去年5月,我才终于确信他们是无辜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做到让河北高院复查或者最高法院提审?我们几乎每两个月去一趟,但没有任何效果。2004年3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承德,杨士亮的父亲收到了来自沧州监狱的一封信,就是举报人刘成金写来的信。刘成金和杨士亮曾经在一个监狱里呆过。为什么刘成金能够如此详细地揭发这个案子呢?因为刘成金和张玉泉、刘福全、王树忠这三位罪犯曾经一起盗窃,而且他跟其中的刘福全关系比较不错,816案本来找刘成金一起去,但他妻子生孩子没去成。因为另外的一起出租车抢劫杀人案这三位罪犯被抓获判刑,其中两人已经被判死刑处决了,还有一位现在在监狱服刑。刘成金前后曾经举报过4次左右,都没有明显的效果。不久前我去沧州监狱见过他一次,他非常肯定地再次强调他揭发的事实。上个星期,我们又去了一次,取到了刘成金的揭发信,并且有一段简短的录像。我们做辩护人,如果像侦探一样做这种事情实在是法制的悲哀,但是如果我们不这样做还能怎么办?我们再怎么呼吁也没有人理会。
(播放刘成金录像)
接下来,我们欢迎三位德高望重的法律专家发言。
徐立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证研究专家):大家好。今天我参加这个会,感觉心里很沉重。我感到这个案子里面,如果把判决书拿来看,都会说这四个人该杀。但是这里面确实证据上有问题,比如人家没有作案时间,都有证人作证,侦查机关却把证人找来,威胁他们承认是作伪证。还有,一个被告人头部受伤,需要输液,还能再去杀人吗?法官真是不尽人情!
然而,判断一个案件我们最终还是要靠证据。这个案子里的证据一个是刀一个是烟头,这两个东西。我们知道,任何物证在没有成为证据以前只是个物质。对于证据,要强调“双联性”,包括和案子的联系,和作案人的联系。物证同现场的联系,我感觉很不清楚。现场勘察有笔录吗?笔录里有没有记载有提取刀?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刀有笔录吗?(有他妻子的签字)现场一把刀,陈国清家一把刀,到底哪一个是真的?到家里提取刀有拍照吗?鉴定的刀从哪里来的也没有证明。所以说这个证据的来源本身有问题。还有,我看到案卷里面说四个嫌疑人都有刀,但这里面只鉴定了一把刀。所以这个刀本身是很大的问题。这个案子办得实在太草菅人命了,胡搞。我们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作了贡献,但确实有些案子办得不好。比如杜培武案件,多么触目惊心。我现在知道好几个案件,都是因为真凶自己承认了,才理直气壮地平了反,老百姓真是太可怜了。所以我很佩服我们这几位律师,大家只知道律师挣钱,背后的努力大家看不到。所以,从证据上说,确实有问题。烟头提取有笔录吗?(吕律师:烟头从来没有出示,说丢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学理意义。我们国家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据链问题,从收取证据到检验再到当庭出示,都应该有证明人,以避免证据中间被调换。
还有血型鉴定问题,大家可能不知道,血清型鉴定Gm23(—)就是阴性。他们为什么要做这个鉴定呢?因为稳定性比较高,当时离案发已经三个多月了,别的做不出来了。但是这个Gm23频率很高,什么意思呢?就是阴性57.7%,阳性42.3%,加起来是100%,重复性就很高。鉴定出来不是阴性就是阳性。即使刀是真实的,检验的是不是这个刀根本没有证明,要作假证真是太容易了。鉴定结果对不对不去考虑,最重要的是物证本身就有问题。我很用心地听律师们的讲述,我认为这个案子将来一定有成效。我们相信正义一定会胜利,假的就是假的。揭发这个假要靠人去努力。我们的律师都非常用心的在做这个工作,我预祝你们成功!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今天下午参加这样一个新闻发布会我觉得非常值得。因为我看到我们几位律师在为素不相识的被告人的冤案进行呼吁,他们不计较金钱,不惜牺牲自己大量的时间,非常值得敬佩。通过这个个案,他们追求的是中国法制的公正,追求我们国家美好的法制环境。陈国清这个案件,这些年来媒体做过很多报道,我也发表过自己的看法。虽然我没有亲自参与案件的取证和查阅案卷,但是从方方面面反映的材料看,这样一个案件真的难以成立。我们考虑的更多是这个案子的证据问题。起码从证据材料上说,这样一个案件事实不确实不充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直接存在重大矛盾,案件尚存在合理怀疑。涉及到重大抢劫杀人案件,就更应该慎重。
我说这个案件不能成立,是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本案关键的证据刀子、烟头的问题,做这样的鉴定在时间上有重大嫌疑,人还没有归案,血型鉴定已经出来了。烟头上的鉴定,虽然,但是不能肯定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并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刚才律师做了介绍,确实疑点重重,包括改动时间问题。我觉得,证据真实性没有查实。另外本案其他的证据,比如现场勘验笔录存在形式要件的瑕疵,没有见证人,一个人签名,本身真实性值得怀疑,完全有理由提出排出证据。
更重要的,本案存在能够证明嫌疑人不在现场的直接证据,古往今来这个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无罪证据,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这足以推翻控方所有的证据,我们看到被告陈国清的考勤表,刚才被告人的母亲说自己孩子当时在输液,还有证人能证明另外一个被告人在打牌。这样一个直接的无罪证据如果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就不能被推翻。
另外,本案中存在着重大的刑讯逼供的嫌疑,从河北高院几次发回重审提纲中可以看到。在我国刑诉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都是应该予以排除。我认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不是一个怀疑的问题而是确凿的问题,因为他们身上都有伤。我们可以想得到他们在监狱里,如果没有被同监犯打伤,就是公安机关对他们实施了刑讯。那么控方又作出什么解释?如果这样,本案所有的口供都要被排除。
从法律上,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作出认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点,从陈国清案到刘涌案件,有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反思、去解决的问题——刑讯逼供问题。我看到,当提到这个问题时,河北承德公安机关都出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出现的非常滑稽的现象,让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去证明自己没有采取刑讯逼供,这样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我们正在建立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时,控方要证明他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这必然推动我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我想这或许成为我们将来的出路。
第三个问题是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可能很快要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这是一种对死刑判决的控制。证明标准的问题应该重新研究,是不是跟小偷小摸打假斗殴一样的证明标准?我觉得应该建立严格的证明标准。像本案,就应该达到没有其他怀疑的境地。如果我们对普通案件和死刑案件采用同样的证明标准,恐怕这样冤案还会发生。我们提到河北聂树斌、云南杜培武案件。给我们提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严格的证据标准?本案里面从河北承德中院到河北高院存在一个值得我们提出的问题:本案在无罪事实非常清楚,本该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为什么迟迟没有做出来?我们说这是一个错案。有一些错案也许我们无法防止,因为司法本身是一种判断,依据对证据的认定和推理,犯错难免。但像本案这样的错案,在无罪的事实已经很清楚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还要认定有罪?我想,这不是法律制度规定的问题,而是人的理念观念的问题,他们在作出判决时能不能坚持疑罪从无,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河北是我们北京的近邻,我们不断听到河北的错案,我想河北司法机关应该反思为什么不断出现错案。所以,我觉得河北这么高频率的错案而且有问题却又不改正值得我们去责问他们。
最后一个问题是发回重审问题。这个案件被发回三次,一审审判了四次。河北的做法滥用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这个案件中河北高院就不查清,一再发回。我们将来就不能允许无时间限制的发回重申。或者规定二审只能发回一次,你就要查清,就要改判。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都不负责任,把责任推给另一方。我们以后要研究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发回。
崔敏(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我参加这个会,听到各位律师介绍案件。你们几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为民请命,为受难者含冤,起码成效是卓著的。被告人最终保下了命,本身就是很大的成绩。而且里面发现了很多问题,很多新的证据,并且多次在报刊上发表。这是维护法制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惜一切为他们含冤,我很敬佩。
首先,在这里我要对发布会名称提一点意见。你们的标题把它首先定了一个冤案,我觉得目前不能这样定性。因为,大家知道判决已经生效,为了维持判决的稳定性,没有改判之前,谁都不能给它定性。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建议用“呼吁对陈国清案重审改判的新闻发布会”。(吕:对,我们全部接受)
第二个问题,本案的证据问题。刚才各位律师介绍了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并且两位专家也对定罪证据进行了质疑。这里我就不再细说了。
第三个问题,本案程序上也存在问题。
1、本案三次二审发还重申,五次审判。二审发回重申就意味着本案情况不清楚,而且还提出了20个疑点,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排除这些疑点,就不能坚持原来的判决。还有,原审法官连续三次担任审判长,这是明显合法的,这涉及到回避问题。
2、还有,把当事人拘留、逮捕到判决,都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我看到法律文书中没有证明。(吕律师:有的是,但不是所有的。)
3、刑讯逼供。现在根据本案种种迹象,认为有极大嫌疑,但是你们可能找不到证据。据我多年的观察,刑讯逼供具有特殊性。第一,刑讯逼供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它本身的出发点是用施加压力的方式让嫌疑人交代问题,当然这个方式不文明,他的目的是让嫌疑人交待,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第二,刑讯逼供是一个几乎没有办法证明的问题。打的时候没有别人在场,也没有录音录像,即便有录音录像也是属于警方的,几乎是没法证明的。所以,刑讯逼供自身有一个避雷针。除非这个案子引起高层领导高度关注,下命令一定追查,下面就不敢碰了,否则往往就大事化小了。第三,刑讯逼供是一个司法问题,还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变成了一个内部问题。因为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内部能包就包了。因此,这是当前我们国家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是我们刑事诉讼中不文明的地方,这也不是个别的问题,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大家对警察有满意又有不满,就这么一个状态。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我们也都在想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解决,但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这个案子实际上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改革完善的问题,涉及到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问题,能够求得司法公正、避免冤枉无辜。
第四个问题,死刑应该慎用。据以判处死刑的证据必须铁板钉钉,没有一点怀疑。今天这个案子还不错,这四个人没有被杀掉,还留有回旋余地。为什么我们现在这么多人关心死刑?全世界半数以上国家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非常慎重,有的十年以上都没有执行死刑了,或者还有的国家判决死刑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执行。为什么?第一个原因在于考虑死刑的不可挽回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错杀,比罪犯杀人的危害还大,因为这是以国家的名义把一个无辜的人杀掉。这个危害比普通杀人严重的多,现在在西方法制国家,如果把一个无辜的人杀掉,那么整个国家可能就会地震了。警察总长,最高法院法官肯定当不成,都得辞职。第二,大家可能认为杀得多可以维护社会治安,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杀了他反而不利于我们追究犯罪。因为一个罪犯可能是另一个罪犯的活证据,如果保留下来可以保留或证据,可以据此破案。所以,包括贪污犯,我觉得贪官还是不杀为好,不是为了他,而是为了进一步反贪。比如黑龙江的韩桂芝案。有传言“她过去很厉害,想让谁当谁就当,现在权更大了,想让谁下谁就下”,所以现在真正的贪官想把韩马上杀掉。另外,我认为经济案件不能适用死刑,无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财富可以再创造,而人的生命不能再造。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太多,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并且在实际适用中还滥用死刑。第三,在死刑执行中的程序问题,普通死刑案件在地方核准,贪污涉外案件才由最高法院核准,而本该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也不一定由最高法院核准,这样一来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就更少了。前不久我看到一个报道,云南省一个案子,5个年轻人偷兰花,5次偷价值65万的兰花,被主人发现发生了打斗,5个被告判了2个死刑,把人的生命和兰花相比,这不是草菅人命吗?兰花的价格不是炒起来的吗?居然还有部门来当场作价。你能算出人的生命值多少钱吗?我在有生之年就是要把咱们中国的死刑降下来,这是我一生的追求。一下子可能废除不了,但是终究要废除。
许志永:非常感谢三位专家的发言,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原定的张星水律师、滕彪博士等专家的发言就无法进行了。吕律师为这个案子已经奔波了6年了,今天这么多人来到这里,让我很感动,很多人和我们一起关注公益的事业。最后,我想讲一个小的插曲。在正式代理这个案子前,我去了承德跟中院一位法官聊天,法官就说,“你说这个案件一点证据都没有吗?就是嘛,这比我以前的案子好多了。我以前办的那个案子什么证据都没有也不照样判定了。”我问他:“凭你得良心你觉得这个案子能成立吗?”他的回答是“要我说,毙了就毙了”。我去见主诉检察官的时候,这位法官很肯定地说是他们四个人干的,还举证说证人辛风华指认那天晚上骑自行车回家路过出事的出租车,陈国清追上来打了她一巴掌。我去找到辛风华,她说那天晚上她骑自行车路过那里,有人追上来打了她,根本不知道那个人是谁。还有,说何国强是自首。查阅案卷我们发现,根本不是自首出租车抢劫杀人,而是自首别的偷小卖部的案子。还有别的很多细节。包括两天前我们去见到了当年专案组的一个成员,他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会出来作证。我们再一次坚定了我们看法。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就结束,感谢各位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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