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8.16”案的烟头,承德市公安局刑鉴字(94)第91号鉴定书认定“8.16”案现场提取的烟头和杨士亮的唾液血型一致,该鉴定结论是1994年8月23日作出的,可是杨士亮第一次的收审时间是1994年11月17日,怎么可能在94年8月23日就有了杨士亮的唾液血型呢?[1995]辽公科D字19号鉴定书明确写着“出租车内提取的小北代河牌过滤嘴烟头一个,剪取烟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标记为1号检材”,证明应该还有剩余的烟头,可是,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无人签字)却又证明烟头全部用完了,两种说法相互矛盾。这么关键的证据,其现场勘验时拍下的照片却不入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送检的烟头就是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有了前面那么多的虚假和伪造,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烟头是否被人为掉包栽赃?
五、再审程序在河北省已经穷尽,最高院应尽快提审该案。
根据被告人家属反映,2004年3月26日该案终审判决宣判后,四被告的家属即于2004年4月6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再审此案。河北省高院一位姓郝的法官接待他们并说得等6个月后才有结果,让他们半年后再去。2004年10月25日,这些被告人家属去河北省高院询问结果,却被挡在门外。几位家属硬闯进第二道门时,门卫给郝法官打电话,郝法官接电话说该案还没有结果,案子特别多,排在第42号,没有时间办这个案子。几位家属很绝望,就到北京来上访。
2004年12月27日,承德市双桥区政法委一位副书记、一位主任,大石庙镇一位政法委书记,还有庄头营村党委书记陈玉生,一行四人来到四被告人家属家,宣读了一份承德市的文件,大致内容有四:一、陈国清等抢劫案已经高院解决,不能再上访;二、再上访就违法;三、举了两个例子,说高院解决又上访的,一个判了三年,一个判了一年半;四、你们如果再上访,也违法,也可能被抓。家属要求复印该文件,他们不让。
最高院立案庭接到家属要求提审的材料后,给河北省高院发出限期复查本案的公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据此,我们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程序在河北省高院已经进行不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提审该案。
总之,我们认为:被关押达十年之久,五次被判死刑的承德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案,终审判决事实不清,没有任何确凿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判决严重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形同虚设。
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证明,该案系人为制造的一起假案、错案!而且其手段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可谓触目惊心!至今,四被告已经被关押整整十年,四个农村青年十年的青春岁月蹉跎成空,十几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现在妻离子散,落魄如乞丐。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可以任意制造假案、抓人替罪,那么,我们行走在大街上的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随时被抓替罪,我们的人身安全将没有任何保障!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提审该案,判决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无罪释放,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真正实现!
附记:近日,我们惊闻 10年前河北一名21岁的男青年因强奸案被执行死刑,而10年后的今天真凶却落网了(见《新京报》2005年3月15日报道),也就是说,这名男青年成了替死鬼。联想到本案,同样发生在1994年,而且同样发生在河北,是偶然的巧合还是说明了某些内在的必然因素?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不是对于这些人命关天的案子过于漫不经心?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类似错杀的案子不应再有第二次了!恰逢最高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我们强烈吁请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提审本案。人为制造的错杀何异于谋杀?!知错不改,司法机关又应该对人民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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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宝祥 律师 baoxiang41@yahoo.com.cn
陈岳琴 律师 yqchen@sohu.com
夏 霖 律师 xialin328@sohu.com
200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