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阳光宪道合法处置公共财产学术研讨会
据媒体报道:有关政府部门就北京动物园是否搬迁问题答复:“此事仍在论证之中”,
在此,我们提出一个“合法性论证”的程序。
其依据是2004年3月22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提出了“合法行政”的要求,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该向社会公布,或者是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行政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的论证。”
本人曾在5月22日阳光宪道等单位举办的研讨会上提出:关于北京动物园搬迁问题,有关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至少应该经过三个程序,即专家论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和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询问和调查的程序。其中第一个程序应该包括技术和法律两方面的专家论证。
从目前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来看,有关政府部门就北京动物园搬迁问题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两个阶段的专家论证,邀请的专家包括:城市规划、动物保护、动物园管理、城市交通、水利、园林规划、科普教育等等领域。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专家论证。我们认为,对于北京动物园搬迁这样的重大行政决策,仅有技术论证是不够的,首先应该邀请法学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合法性论证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5月22日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是:北京动物园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中的公共用财产;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公众对北京动物园拥有基于所有权的终极使用权、管理监督权、处分权等等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人民一致同意授权代行这些权力;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而各级政府是人大决议的执行机关。北京市也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北京动物园搬迁实际上涉及到了北京的城市整体发展规划,是和北京的整体发展阶段、经济发展规划直接相关的。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1993年10月6日国务院批复1994年2月27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1991年至2010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第32点“加强政治、文化中心功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完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历史传统风貌,改善城市环境。”北京动物园的搬迁应该在这些法律范围内解决。
- 对于有近一百年历史的文物园林的搬迁需要遵循哪些法律?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北京动物园作为占地86.2公顷,即1293亩的土地用途改变,应遵守什么法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区、县土地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北京动物园作为首批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其功能改变应遵守什么法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 北京动物园有绿化面积40.8 公顷,即612亩,其园林绿化性质改变应遵守什么法律?
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北京动物园搬迁实际包括拆迁、新建、原址重新开发三方面内容,其中的拆迁应遵守什么法律?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而我国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可见,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决策权,与其说在政府,毋宁说在人民代表大会。而政府在执行人大的决策时,也要遵守上述法律。这样才能做到合法行政。(2004年6月12日)
见《法制晚报》2004年5月25日文章《北京动物园搬迁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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