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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岳琴:关注北京动物园搬迁的法律程序问题
 
陈岳琴:关注北京动物园搬迁的法律程序问题

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是:只有程序正当,结果才是正当的。

本人认为北京动物园的搬迁,应该重视以下法律程序问题。

一、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即人大程序。

北京动物园的性质是国有的事业单位。根据世界通行的分类,国有资产可以分为行政财产和普通财产,行政财产中又包括“公务用财产”、“公共用财产”和“国有企业占有的财产”,其中“公务用财产”是指由国家机关、军队和国立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的财产;“公共用财产”则是指直接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财产,如广场、公园等等。1可见北京动物园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中的公共用财产。

根据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公众对北京动物园是拥有基于所有权的终极使用权、管理监督权、处分权的。

那么,公众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呢?每一位公众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最后的决策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且要有一个有权机关代表多数公众的意见来作出决策。这个有权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而各级政府是人大决议的执行机关。

因此,对于北京动物园搬迁这样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搬迁与否的决策权在于公众一致同意授权的人民代表大会,而非政府部门。而人大也要在广泛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因为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另外,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我国各级人大代表还享有对本级政府的质询权、询问权和调查权,这些归根到底都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在本案中即对全民所有的财产的所有权的一些重要权力。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北京动物园作为有近100年历史的文物园林,和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休闲文化园林,其搬迁应属于北京市规划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须经过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也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五条规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综上,北京动物园搬迁问题应当依法启动人大程序。

  • 政府决策的程序

即使北京动物园的搬迁不属于重大事项而属于日常行政管理事项,可以由政府部门决策,那么,行政决策应遵循什么法定程序呢?

    • 专家论证程序。

这里的关键是有关专家就北京动物园搬迁的技术问题提供专门意见,作为公众和政府决策的依据。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陈俊愉等专家出具的北京动物园搬迁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应该作为北京动物园是否搬迁的重要决策依据。

  • 行政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作为北京动物园搬迁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北京市民和北京动物园有权要求政府在作出决定前举行听证。

    北京动物园搬迁实际包括拆迁、新建、原址重新开发三方面内容,其中的拆迁可以适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条,“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而我国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接受人大代表质询、询问和调查的程序。这在前面第一点里已经谈到了,人大代表享有对对同级行政机关的质询权、询问权和调查权,对于北京动物园搬迁这样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政府机关应该经过人大代表的质询、询问和调查程序。

    三、关注北京动物园自身的权利问题。

    北京动物园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北京动物园这笔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和管理者。那么,北京动物园本身,在搬迁问题上有没有一些权利呢?是不是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实际上,北京动物园应该是搬迁问题的最直接、最具体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他们拥有前面第二点论述的听证的权利。其权利的来源在于,北京动物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长期的实际管理中形成了作为经理人的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包括日常对动物园动物、工作人员、财务收支、动物技术以及园林、绿化等等管理的权利。这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的一项权利。对于北京动物园搬迁这样关系他们自身命运的一个重大事项,他们至少拥有技术管理层面上的建议权。套用婚姻家庭问题,就是“父母之命,媒酌之言”还是“自由恋爱”?前者是专制,后者是民主、人道。实际上,动物园是拥有最多内部信息的管理人,北京动物园是否应该搬迁、为什么搬迁、怎么搬迁、搬到哪里,他们是最有发言权的。前面提到的政府专家论证程序中也不能疏忽了他们的意见。

    总而言之,北京动物园的搬迁应该经过人大程序、专家论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等等法定程序,特别还要关注北京动物园本身的权利存在。如果北京动物园搬迁经过了上述合法程序,那我们认为其程序正当,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是正当的。否则,如果政府部门“保密”操作,则我们认为其程序不正当,结果自然也是不正当的。

    以上个人意见,根据截止2004年5月21日有关媒体报道的事实假定和网上查阅北京动物园信息得出,仅供参考,欢迎批评讨论:yqchen@youshilian.com

    2004年5月22日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参见史际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当代国际惯例丛书),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引言”第5页。“普通财产”则是指国家主权和所有权所及范围之内尚未确定明确用途的财产和资源,如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处于自然状态的山川、荒漠等等。

我国《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