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琴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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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

建议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增加第三款:“防空地下室属于业主共有,平时由业主使用管理收益,战时由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主要理由:

公布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商品房小区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没有作出规定,但是实务中我们认为很有规定的必要。

 

1.目前的现状是开发商把防空地下室建设完成后无偿转交给人防管理部门,由其代行所有权,出租作经营性使用。大量闲杂租户经常在地下室使用煤气、电器等,导致了严重安全隐患,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2.把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于国有资产值得推敲。国家财政没有投入一分钱用于防空地下室建设,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征用等程序,因此,其财产权的取得没有依据。事实是开发商开发后把建设成本摊入房价转嫁给了业主。因此,业主应该是实际的防空地下室投资人和所有权人。

 

3.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应该属于业主所有的防空地下室,如果要归国家所有,必须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道程序。实际上,在和平时期,并没有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的必要,战时征收征用也不迟。合理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平时商品房小区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使用权、收益权都归业主;战时由国家征用;战争结束则使用权归还业主。

 

4.目前关于私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物权的规定的法律主要有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是仅明确了收益权。而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界定商品房小区配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问题只能由《物权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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