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琴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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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新闻
 
研讨会新闻

    2006年8月30日,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下放部分死刑核准权是导致地方法院滥用死刑和死刑适用标准严重不统一等司法不公问题的症结所在,其实质构成了违法和违宪。对于事关公民生命权利的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应依法司法,立即予以收回。

    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公益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致力于通过个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和具体法律制度改善。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其引出话题的个案是浙江丽水的王文达因涉嫌抢劫强奸三陪女,在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仅有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抢劫钱财只有几千元,存在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全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依然被浙江省高院判处死刑并立即处决,而与此极相类似的重庆郎剑豪抢劫按摩女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相似的犯罪行为,只因所处地域不同而遭遇截然不同的命运,其折射出地方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严重不统一和滥用死刑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陈岳琴律师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组织法》第13条不恰当地下放了部分死刑核准权。而该《法院组织法》第13条却违反了其上位法《刑法》第4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根据该等条款,死刑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因此,最高院下放部分死刑核准权实际构成了违法和违宪。

与会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与陈岳琴律师持相同观点,认为最高院下放死刑核准权违反了我国《刑法》48条和《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应予立即纠正。他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制定通过的基本法,而且是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而《法院组织法》仅仅是200多名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通过的一般法,而且是1983年修订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则最高院关于下放死刑核准权的《通知》的合法性就很成问题。

本次研讨会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务的密切合作,从“坐而论道”到“起而行之”,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参加了要求最高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联合签名行动,之所以要求“立即收回”,是因为大家一致认可生命的宝贵,人死不能复生。“最高院每拖延一天不收回死刑核准权,就可能每天有几个象王文达一样本来可以不杀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陈岳琴律师说,“因此,最高院应克服一切困难,依法司法,下决心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

作为本次会议的另一个法律行动,陈岳琴律师以北京公益律师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要求改变《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建议,以期望在立法层面革除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