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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直播室——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 (二)
 
博客直播室——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 (二)

主持人:崔教授刚才的发言从我国刑事政策法律历史发展脉络这样一个非常宽广的视角给我们提出一些新的话题,由于死刑政策的多变而导致了滥用死刑,所以我们今天实际上研讨会另一个要义是我们对法治的追求和信念。中国政府已经对世界承诺依法治国,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不是首先应该依法司法?崔教授讲到,陈律师立法建议要求全国人大改变法院组织法第13条实际上是多此一举,因为新法优于旧法,刑诉法1996年刑法1997年,他们都在后面,法院组织法1983年的,自然就失效了,法院组织法第13条自然失效了。实际上还有另一个角度,全国人大两千多名代表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刑法和刑诉法效力是不是可以被只有两百多个人大常委常设机构制定的一般法部门法取代?这就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问题,出现法律冲突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所以肖扬院长说“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说清楚了”,也就是说法院组织法第13条早已失效了,那么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3条下发一纸通知,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法律职责死刑核准权下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构成了违法,我想这个逻辑论证是非常严密的。不过,现实中最高院把核准权下放,我们提这样的立法建议还是有它的现实价值。对于已经失效的条文,最高院一直在使用,大家看到王文达案终审裁定书就是依据这个通知核准死刑的。

 

我跟很多专家学者律师谈王文达的案子,我说我心里非常难受,这些专家学者律师他们也跟我说,我们也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我理解你的心情,真的太难受了,感觉是同病相怜!所以我理解张思之大律师今天的“沉默是金”。

 

张思之大律师:

 

这个事情不好沉默是不是?我讲一讲我的想法,两位教授都讲到了两种冲突,但是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我们不提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两部法律的冲突,从本质上讲,如果考虑崔教授所讲历史发展历程来看,就是法律与政治的冲突,死刑下放是政治的产物,83年严打,严打可不是法律,不要认为严打是法律,严打绝对是玩政治的。在严打的时候,小平有一句名言,严打过程当中所判的案件不发生翻案问题,83年的严打所判的案子判的就判了,那是法律吗?那是政治。媒体的朋友,使各方面听起来舒服一些,讨论时候按照横标讨论,但是宣传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这样讲,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由党中央收回了?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宣传的话,我觉得阻力会小得多,不是最高法院收回了,而是中央收回了,实际上也是中央收回了。崔教授刚才讲的背景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很多问题并不是最高法院说得算的。

 

第二,死刑复核问题第一步是收回问题,第二步就是办案质量的问题。据说最高法院搞了三个刑事审判庭办死刑复核,人员从哪里来,从基层抽上来的,这个事情有点悬。如果办案质量不能保证,死刑复核收上来还是会草菅人命的,一点都不夸张,我们现在就是在草菅人命,案例确实太多了。刚才陈岳琴主任有一句话讲的是真的,在我手上被草菅了的数字就不少,真的是无辜的,就把人给宰掉了,这是想讲的第二点。

 

如果我们的程序不大改,还是四级两审,死刑复核困难,难度很大,第二杀人还是照杀不误,恐怕应当考虑搞四级三审,没有四级三审的程序,杀人如麻很难扭转。崔教授的数字,我相信他的准确性,我有一个想法,崔教授的数字可能来自官方,水分太大。高法院长告诉我的死刑原判的数字听起来叫人毛骨悚然,他希望我对这个数字保密,真的是毛骨悚然,他是经过调查研究的,太可怕了,如果说没有一个大的变动,在程序问题上没有大的改变,这个问题还很难很好地解决。

 

根据卢教授的启发,我们的确可以把视野放宽一点,最近这一两年在死刑案件上一个非常出名也是相当典型的聂树斌被冤杀案,判死刑已经11年,真凶出来了,此时此刻他还坚持说,聂树斌一案被杀对象那个事情是我干的,既然是这样子,聂树斌这个案子应该平反了吧?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那里都在欺负老百姓,聂树斌的家属要申诉应当是可以的,法院讲了,申诉可以,拿判决书来,可是判决书根本就没有给人家,找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院长有一个公开的发言,这个判决书不能给,这个判决书如果给了他,他拿着这个判决书申诉,我怎么办啊,我不好收场,所以这个判决书我不能给,这是理由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是这样,要申诉吗,要判决书,没有判决书,对不起,此门不开。回到河北省,河北省说我们河北省的党委政法委牵头搞调查,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应当有结论了吧,拿得出来吗?肯定有结论不敢往外拿,聂树斌被冤杀到现在不能得到重审。我的意思很多问题我们不从根本上解决,我对最高法院也不抱那么大的信心和希望。

 

主持人:实际上我想回应一下卢建平教授演讲里面提到批评典型性的问题,我的理解冤假错案当然是令人发指,触目惊心,但是可杀可不杀而被杀掉应该是占到多数的比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王文达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性,刚才卢教授说本案不具典型性的本意也是指在我国像王文达这样的案子太普遍了。当然冤假错案也是我们不得不提的话题,比如张律师提到聂树斌案,人都被杀了11年了,现在真凶出来了。还有承德陈国清和杨士亮等四位青年农民11年被五次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河北高院在自己提出的20多个疑点一个都没有解答的情况下就判了死缓,留了四条人命,好像功德圆满,但是我们律师根据对案件的材料和证人的调查,认为这个案子根本就是人为制造的假案,定罪的证据一个都站不住。去年322号我们开过研讨会,当时三位代理律师公开发表法律意见,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今天由于主题的原因就不往那边扯了。

 

主持人:今天的研讨会是沉重的话题,也是非常珍贵的话题,关于生命权和法治与未来。下面请社科院刑法学专家刘仁文教授发言,刘教授在国外研究学习过多年,他的视角应该非常广阔。

 

刘仁文:很高兴看到熟悉的名字,都是热衷于公益事业的,这个问题非常矛盾,自己的内心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活动,但是我所处的单位和我自己的一些事业发展,我有一点害怕媒体,这是我的内心话,我今天没有签名。最近法学研究搞公益性理论与实践笔谈,我写了一个稿子,我应该履行我的诺言,我们现在的公益性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着机遇,但是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公益上书很多,真正有几个有效果的,很多被指责作秀,我个人在里面有一个很不成熟的建议,为了避免人家指责怀疑你在突出自己,我建议尽可能不要采取大规模的签名,不一定科学,只是我提出的建议,可以以某某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名义,提到一个问题是公益实践者的策略问题。大规模的签名给领导或者当局施加某种压力,这样的话会适得其反,我只是提出这个观点,不一定对,包括新闻媒体的策略问题。

 

我不知道今天的会议规模,关于死刑的问题,我同意这个会议的主题,收回来越快越好。最近我出了一本书有一部分就是关于死刑的,大小文章我写了十多篇。去年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作为十大法制新闻之一,实际上去年还没有收回来,如果今年或者明年收回来肯定还是十大法制新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消息是很好的,但是越快越好,这个观点我是同意的,关于学术观点我也同意,我今天没有参加签名,只是谈我的学术观点。我觉得越快越好,这种个案太多了,无穷无尽,我最近以律师的身份跟踪了三年的死刑案子,确实一言难尽,把对方杀掉,当事人被杀了之后公安机关不管,他管了以后就要杀掉,我们不希望杀掉,赔我们几万块钱就行了,我们国家好多制度最后差在几万块钱身上。我自己出一万块钱,你们再想办法,国家制度现在有欠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一个机遇,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人的生命尊严产生了质的变化,现在不觉得一万两万块钱是一个大数字,但是生命的价值在上升,比较可行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就减少到一个罪,严重谋杀罪,其他都可以废除,第一生命是无价的,盗窃抢劫不能和生命比,杀人偿命,只有把对方杀掉,从报应角度你才有合法性,否则报应没有合法性,完全可以把死刑从学术的角度一步到位到严重谋杀罪。老是设想一次减少多少,一次减少多少,这恐怕不是特别科学的,应该根本上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置疑。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实际上是对过去的否定之否定,对97年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收回死刑核准权法律没有任何障碍,根本不需要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那个条款完全可以自动作为死亡条款。从法律障碍上来说,现在没有任何障碍,我们完全可以不修改法律把死刑核准权收回,刑法和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的效力要大于不是基本法的,新法大于旧法,就同一个问题规定来说,对立法法来说都没有疑问的。

 

主持人:刘教授的一个观点,只有重罪谋杀保留死刑,其他都不要死刑,这和废除死刑只差一步之遥这是很着急的一个观点。我们目前看到的可能也是挺急的局面,最高院已经承诺收回死刑核准权,板上钉钉,二五纲要也提到,实际上到08年,今年06年、明年07年,到底什么时候收回呢?你在那里招兵买马,在那里申请增加财力、物力,慢条斯理的样子,可是对下面死刑滥用,死刑标准实行不统一,怎么就这么熟视无睹?是不是显得对生命过于漫不经心?等万事俱备了,再收回死刑核准权,又有多少本来可以存活的生命成了刀下鬼?今天的研讨会是一些心情非常着急的人的研讨会,我们希望先收回,然后再招兵买马,两百个三百个五百个都没有问题,拿钱拿物都可以的,美国二十年里羁押两千多死刑犯在监狱里,为什么中国就要当庭宣判立即处决?谁给你这样的权利,可以轻意剥夺别人的生命?这合法公正吗?我们今天的研讨会的主题是“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基于这样一种违法违宪的状态,要求你立即收回,我们有法律的依据!在一个法治化进程中的公民,我们唯一能够主张的权利的依据就是法律。

 

主持人:下面我们有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周孝正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问题发表精彩演讲。

 

周孝正:非常感谢陈岳琴律师给我一个宝贵的机会,我非常赞成张思之老前辈和崔敏教授,因为我们都属于知识青年,他们两个人看来是知识分子,我归劳动局,你们归人事局,中年知识分子是你们,没我的事,我是66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1979330号邓小平同志指示社会学要赶紧补课,去年3月份胡锦涛同志召开了社会学讲座,由社科院两位教授给他们讲了半天,最后胡锦涛同志说,以前对社会学的重视不够是不对的,不是有一个春天的说法吗,社会学的春天来了。从毛泽东第一代阶级斗争天天讲、月月讲,与天斗与地斗其乐无穷,到邓小平的振兴中华,到江泽民的伟大复兴,一直到胡锦涛的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学在解放的时候就给院系调整调没了,阶级斗争时它以阶级斗争为乐,不需要所谓和谐社会,那时候提出和谐社会叫修正主义,现在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他们提出以人为本,原来叫以民为本,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是生物学概念,实际上在起早的时候都有争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这实际上已经和世界主流文明接轨了。因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他们这个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他不希望政府老是造反有理。实际上废除死刑这个问题,我觉得今天应该说是阶段性的努力,立即收回,我倒觉得是这样的。全国的老百姓我们调查过,他们对于废除死刑应该说一多半都不同意,原因说来非常滑稽,第一就是中国人多,中国人口多,你怎么能够像美国判了死刑两千多不给杀了,中国这么多人不给杀了?中国13亿人,一年生一千多万,解决人口问题,我问他们你们试图用死刑解决中国的人口数量问题吗?一问他们为什么废除死刑呢?第一个就是人多,中国社会底层应该说非常之野蛮,有什么样的罪犯就有什么样的人民,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罪犯,罪犯是每一个人的镜子。从这一点角度来讲,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就是说,原来我们说治社会病和社会问题,现在改成问题的社会和病社会,有病的社会要治病变成健康的社会,我们由一个问题的社会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从出发点到归宿都是社会,这个问题是一个上下互动的问题,要不然就是恶性互动,你斗我,我斗你,要不然就是良性互动。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想在死刑这个问题上从恶性互动变成良性互动,全国各地到处给他们做报告,我们的目的想从根本问题上搞清楚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毫无疑问是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绝对符合三个代表,它是世界主流文明的潮流,我们说人的报复有四种,第一个族群复仇,目前用的就是恐怖分子,恐怖分子为什么到以色列炸妇女儿童和公共汽车,真主党拿导弹炸平民,以色列不是这样的,以色列目标不是平民,如果他的目标是平民,是误伤,恐怖分子目标就是平民,政府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族群复仇毫无疑问是错误的,改成血亲复仇,满门抄斩,再往前就是废除死刑,终身监禁不得保释。最近我们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做法制中国七级样片让我当一个主持人,中国是七百个监狱,管155万犯人,其中4万女犯人,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陪同下进过若干个监狱,直接面对这些重犯犯人,从天真的孩子变成重犯,怎么变的,十六大革命党变执政党这是极大的变化,以前是革命党,现在变成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必须得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胡锦涛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一人一票,法制按照比赛规则比赛,定规则也得有规则,立法法,改规则也都有规则,程序法,陈律师搞的这个事,违背起码的逻辑,老百姓不知道这些事,一个通知就是提高法律素养,在法律界认为没有必要的,对老百姓非常有必要,我们这个社会是荒唐、荒诞、荒谬、荒芜的社会,荒到什么程度,告诉你这样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当时的犯罪发生,割断生命,消灭不了罪恶,罪恶存在于社会之中,西医治得病的人,西医有东西,病毒、病菌,中医认为正气不足,扶正驱邪,免疫系统和免疫功能,全国老百姓包括党中央得讲正气,得扪心自问,这么多罪犯出来了,煽动罪恶本身就是罪恶,你想一想,你的姐妹如果被人抢劫了,你应该怎么办,这是典型的犯罪,可以保证死刑适用的慎重和公正,煽动罪恶和报复、仇恨。犯罪发生学犯罪环境学,人在一定意义上是环境的产物,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巫婆学跳神,长瘤轻易拉掉没用,罪犯就是社会系统的毒瘤,证明社会系统出了问题,公平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法律界的人。在2008年中国开人文奥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98年就签署的人权B公约,人权9公约97年签署的,01年全国人大批准的,054月接受审议,B公约98年签的,到现在人大没有批准,还有两年,人文奥运如果98年签的,08年人文奥运还不批,那就是国际笑话,要不然别签,政府签了,人大不批,你干什么呢?运动世界人民拿你开心,08人文奥运一定要批准人权B公约,就要全面废除一切形式的死刑,这一点我认为除了法学界和社会学界都得合作,社会学接触最基础的阶层,各地党校上课,给党校的干部讲清楚,没讲以前杀不杀,江泽民在反腐败会议上说了三个杀,他们更得说八个杀,江泽民没搞明白这个事,他知道把贪官杀了,有什么用?贪官的级别越来越高,都是串案,上梁不正下梁歪,从党的系统陈希同腐败16年,比他大还有7个常委,副省长胡长清,比他大还有省长,中纪委有一个数字,部级干部去年干掉11个,正部以上腐败干部潜伏期6.31年,干掉11个还有66个在那儿潜伏着,最长一个潜伏期14年。传媒别帮倒忙,要帮正忙,帮正忙得用正面的语言说这事,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本之本,怎么随便给人杀了。毛主席说了,敌我矛盾,一个不杀,有权威,他虽然杀了不少,但是他说得对,现在没有政治犯,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是进步,传媒要提高进步。一个礼拜中央党校讲七次,废除死刑,听完就调查,应该说效果不错,没讲之前一多半不杀了。说之前问张思之和崔教授老前辈怎么措词,怎么发那个稿,别煽情和贪功,这事关于国计民生大事。

 

主持人:周教授的发言很有趣味,但是你说的话题确实非常重大,今天在探讨的是最基本最重大的一个关于生命权的话题。我同意周教授的观点,媒体肩负着传播法治精神的神圣使命,其实作为一个公益律师我们和媒体有着很多的合作,应该说合作得非常好。律师的法律意见,专家学者的观点,只有通过传媒传播出去扩散到社会普通公众的层面,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法律意见发挥效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肩负着普法的最基本的任务。我刚才没有介绍的是,我们今天现场有博客网在现场直播,你们的发言实际上都已经通过博客网发散到全国各地了。现场还有全程录音录像,各位专家学者可以畅所欲言,只要是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我们有原本的记录,我们不发愁会有哪家媒体篡改,我相信媒体不会有这样的恶意,总之精诚合作,人多力量大。

 

回到周教授的话题上,为什么今天请到周孝正教授,关于死刑犯的社会学的问题我一直苦苦地思考,我认为犯罪都有它的根源,有犯罪天性论,认为人的本性里面有的人遗传基因里面就有犯罪的基因向,我更倾向于社会学的思考。比如王文达,他在2000年的时候因为盗窃三万元人民币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在监狱里关了三年半以后提前释放,当他从监狱出来以后,整个社会就隔绝了他,没有人敢跟这样的人打交道,他只能回到原来那帮狐朋狗友中,这次案子的引发就是原来同监室的一个人,因为女朋友生病没有钱治病,向他借钱,他说没有钱,两个人在那儿商量,去抢劫三陪女吧,她们收入不合法,我们抢了她,她们不会报案,这样可以安然无恙,最初犯罪起因和动机就是这样。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当时偷三万元现金的时候,可否有一个社区矫治?走出监狱后社会和社区给过他多少帮助?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学的问题,引人深思。

 

肖太福:

 

感谢主持人给我这样一个机会,非常高兴见到这么多同仁一起开会,很多都是熟悉的面孔,很多是青年的才俊,代表维权的力量和公益力量共同成长。刚才几位老先生讲新闻媒体的问题,我本人认为新闻媒体向来是法治进步的排头兵,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参与中国的法治进步就是举步维艰,这也是在我们三年前开始创建律师、学者和新闻记者三维一体的维权模式,新闻记者我们对你们拥有充分的信心,希望以后能够更好地报道在座一个又一个年轻的力量。维权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他需要充满高超的政治技术和政治智慧,正是因为我们在政治智慧的指挥下,我们才能在法律框架之内从事维权的活动,在这一点上来讲,将来我们都可以扩大合作,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关于死刑复核权的问题,从去年来说,我们委员会就讨论过死刑复核权上交和回收的问题。因为生命是非常可贵的,人是一个动物,活下去是他的本能,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很多种,首要的权利就是生命权,人生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讲清楚的事情,所以说尊重生命权保护生命权是实施宪法的需要。今天看起来它是刑事诉讼理念的问题,实际上是宪法问题,恐怕不仅仅是生命权的问题。

 

刑诉法在79年颁行的时候,为什么在7910月份人大常委会就做了一个决定,把死刑复核权授给各高院执行,80年把死刑复核权授权延伸到83年,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权利永久性授权给了省高院呢,96年以后我们新的刑诉法颁布以后,仍然做了授权通知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出这种决定,把死刑复核授权给省一级高级法院吗?全国人大制定了基本法刑诉法和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应该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利这样做吗?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利下授权通知吗?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之间都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起码是上面监督下面的问题,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监督人民法院不能下放这种权利呢?为什么全国代表大会没有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做出授权和决定呢?为什么没有足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呢?这里核心的工作就是司法是否真正独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到底受谁的指使和干预把权利下放,司法是不是真正独立的问题。

 

既然把权利下放了为什么没有监督制约你和质疑你,这是权利监督的问题,今天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是其中的要义,到底什么是法治,从来没有人真正好好想想法治,法治有法和治理,法要治理,有法就能治理吗?有人就能执法吗,一个人能执法吗?一个主体能够执法吗?法治本身最根本最核心的要义是真正的权利监督机制的问题,没有监督就不会有法制,怎么监督呢?自己能监督自己吗?显然不行的,所以说执行主体一定是监督主体。监督是法制的核心内容,我们一定不要忘了监督,要监督就一定要多重的力量,多个主体的力量,要多种力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什么叫民主?民主不就是发挥大家的思想吗?大家不就有很多主体吗?我非常赞成死刑的三审制,死刑复核上升了怎么样,法官质量不提高,法官不独立,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起什么作用?死刑复核要尽快马上地进行收回,第二我们要求扩大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这个基础上,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演变成为相对完整的程序甚至是作为一审程序,这样构成三审终审制。

 

主持人:肖律师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很好的观点和建议。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都感同身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目前中国的司法机关体制作用让人担忧,包括王文达的案子,我们的辩护意见上万言,最后的判决书里面大家都看到不屑一顾,对于立功情节,我从北京专程跑到松阳,在丽水西南很偏远的地方,来回路上三天,判决书里面一个字都没有提到,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到底是什么呢?在面临刑事诉讼法十年大修以及律师法大修的时候,我想这个课题留给有志于推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作用加强的各位同仁。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律师发言。张律师也是热心公益的一位律师,他代理过一些非常精彩和出色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张星水:

 

非常感谢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举办这样的研讨,今天的研讨会主要涉及到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议题,刚才与会专家像崔敏教授、周孝正教授、刘仁文、卢建平教授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讲解和探讨,也是从法理层面。我本人是做以刑事辩护为主的刑事律师,我想从实证角度分析一下今天的议题。我不是特别同意其中一位学者说的,本案不是很明显的死刑案件,我觉得这个案件恰恰相反,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严重违反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个案件从案例来说是非常精准的。

 

刚才张思之大律师的发言受益匪浅,刑事司法政策调节直接影响到中国刑事立法,中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的调节,而刑事立法往往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调节,张思之大律师提到83年严打发生一系列被适用死刑的冤假错案,非常痛心疾首。张老刚才提到一个观点,在死刑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多审制?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两审终审制。第三,真正到最高院死刑复核以后就能保证避免冤假错案吗?这是司法大环境的问题。第四,对于重大谋杀案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对于其他非暴力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具有前瞻性的立法观点,中国立法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就像周教授提到中国的国情,不同百姓对立法的认知程度,受到这方面的制约和局限。

 

我本人对这个议题简单的看法,最近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社科院法学所和公盟研究中心、海淀检察院做了涉及到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立法科研课题,其中有中国酷刑案件调查实录、律师在场权调查报告,这两个议题在案例具体实证过程中发现大量相当典型的冤假错案,其中跟死刑有关的,如河北的二级警督李久明案在夏教授关于最后被平反,一审孙志刚案,也是遭遇八年冤狱之灾,最后被平反。还有承德陈国清案,公盟参与的案件,陈岳琴律师都参与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在河北省是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死刑案件,错误的适用死刑的案件。去年发生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件,发生在辽宁省高院的企业家袁宝景案,三人抵一命,三个人被判处死刑执行。还有其他案例。从这些错误适用死刑或者在适用死刑过程中有重大争议司法案件中,再一次看到今天议题紧迫性和必要性。引起司法当局最高法院甚至全国立法机构高度重视,关于死刑复核权重新回收的问题,这是非常紧迫的问题。因为一个错误的死刑执行无异于谋杀,而且比谋杀恶劣一百倍。我们参与这两个调查,还发现在刑事办案过程中严重的刑讯逼供酷刑的现象,当今中国刑事司法里面有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死刑问题,死刑的滥用问题和错误适用问题,一个严重的酷刑和刑讯逼供问题。

 

我也是主张逐渐减少使用和适用最终消灭死刑。当然这是一个过程,在近期我觉得应该提到还是收回死刑复核权到最高院,增加死刑审判的审级,改为三审或者四审制。中国刑法很多条死刑适用,很多和财产犯罪有关或者渎职财产有关,在立法层面降低这些死刑适用率。

 

主持人:下面请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夏霖主任发言,义派也是公益性律师事务所。

 

夏霖:我今天想谈一下三个问题。陈岳琴律师提出来要求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的问题,在表达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这两个法律的冲突是法律的冲突问题,更多是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方式上采取请求全国人大行使解释权,不能轻易说是违反宪法,因为这里面并不涉及到违宪,我认为是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我是搞实务的,搞律师已经15年,从实务角度上谈一下杀人案件里面有一些新的特点。比如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往往二审案件判决书不给家属甚至不通知律师,甚至杀人不通知家属,诉讼参加人律师都不给,以前传统的中国杀人讲究出红榜,现代社会由于人权事业的进步,游街示众不搞了,至少应该通知家属收尸,家属不通知,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有一个基本人权的问题。第三,现在的刑法有十章,九章有死罪,只有第九章渎职犯罪没有死罪。现在是太平盛世,和谐社会,应该轻刑化。刑法一共十章,九章都是有死罪,是不是过于残酷了一点。到我们办案实际,我认为97年新刑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和以后不一样了,以前做律师还能从鬼门关捞点人命出来,在97年以前捞过8条人命,98年以后不好做了。卢教授说陈律师选的案件不是很典型,他的说法有一点问题,因为都涉及到杀人死刑的概念,99年我办了一个贵阳的贩毒案,那是缅甸人,贩毒的,他是一个傣族,案情警方特警引诱,安排了一个陷阱,最高院掌握司法政策里面属于不应该杀的,是警察陷阱,这个人是缅甸人,是一个傣族,他关押在贵阳看守所,看守所委托律师,跟他同牢关押是我办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改判13年,通过他的介绍,请看守所的看守到律师事务所找我,星期一的下午找到我,星期二的早上我就赶到看守所提人,看守所的看守就告诉我,你来晚了,对不起,今天早上已经拖出去了。这是我碰到第一个类似的情况,刑诉法在人权事业上进步以后这是我碰到的案件。不幸的是817号我又碰到了第二桩,西安一个新华书店的经理因为人事纠纷,职工把新华书店的总经理杀死了,817号人被处决了,818号他的妹妹通过各种联系找到我。她是家属,17号人被杀了,18号他的妹妹还在聘请律师到最高法院叫停,律师这样的情况,以前杀人还通知家属,现在杀人的时候,连通知家属这样基本的原则都不大遵守了。我们研究死刑复核权收回,我认为提倡三审制,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在修订刑事诉讼法加以明确,而不应该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