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向陈岳琴律师以及她的同事们表示敬意,她们多年来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对中国改善人权状况,减少死刑表达了强烈的关注。我对她的这种精神表示赞赏和钦佩!
我本人多年来一直关注死刑问题,写了很多篇有关死刑的文章,从《论慎杀》、《再论慎杀》,直到《六论慎杀》,通过对若干个案,剖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我一再呼吁,死刑核准权应该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我这几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聘为特邀咨询员,每次开会,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我都直接批评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是自毁法制,认为不能再继续下放了,必须把死刑复核权收回。不过,说句公道话: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本身的过错,它只是执行上面的决定。这里先要纠正一个说法:刚才陈岳琴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不执行《刑法》《刑诉法》的死刑核准权已经10年了至今没有收回来。其实,不是10年,而是27年了。刑法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两法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立法上来讲,这是没有疑议的,但是这条规定却从来没有被执行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在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决定在1980年内,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后,又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改变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1983年发动了“严打”斗争,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天内做了三个决定,第一个是《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等十几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第二个是《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虽然只有两条,第一条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第2条又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这一《决定》看似只涉及办案时限,其实是一个极其严厉的法律,没有比这个更厉害的法律了。我当时就指出这个法律是严重违宪的,它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所谓“不受起诉书副本送达期限的限制,意味着如果现在要开庭,把起诉书送给你,拉过来就审判也是“合法”的。按理说,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这三个问题应当是经过法院审理以后才能做出决定,但“9•2决定”却将这三者作为开庭审判的前提,交付审判就必须判处死刑,按照这个决定,如果你不判死刑就是违法,法院的任务就是给被告人开一张通往刑场上的通行证。这就完全违反了诉讼原理。第三个是《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把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为必要时可以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等于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给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根据这一《决定》,把死刑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6年修改刑诉法、1997年修改刑法,都重申了死刑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再次把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直下放到现在。刚才陈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其实没有必要,因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是后来修改立法重申的,前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也就自然失效了。这好比军队打仗,指挥官下令冲锋,你就必须往前冲,后来指挥官下令后撤,它自然就把前面冲锋的命令取消了。总之,后法优于前法,如果后法的规定与前法不同,前法自然失效,不存在需要再修改的问题。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出了问题。我国一些学者,过去一直说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一贯的,历来是坚持少杀。其实,我国的死刑政策并不是一贯的,而是经历了多次变化。建国初期,我们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目的是为了巩固政权,这是必要的。大镇反结束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很快调整了死刑政策,坚持少杀、慎刑。毛主席一向不主张多杀人,一再讲“杀人越少越好”、“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我们不靠杀人统治”。特别是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同志代表党中央向全世界庄严昭告:将要通过减少死刑最后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这不是刘少奇个人的意见,这是党中央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曾经两次庄严昭告,我们的最终奋斗目标就是不死刑。这应当说是中国共产党对待死刑问题的基本态度。但是,后来“左”的东西愈演愈烈,特别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更是乱套了,那个时候杀了很多无辜的人和不应该杀的人,例如著名的烈士张志新,她原是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的毕业生,分配到辽宁省委宣传部工作,她对文化大革命错误的提法提出了批评意见,被打成反革命,临刑时,怕她到刑场上喊口号,竟把她的喉管切断,这种法西斯暴行令人发指!“文革”结束以后,1979年制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政策重大的转折,基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大家要求安定团结,当时对刑事政策做了重大的调整。但从1983年“严打”开始,又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因此,刚才卢建平教授认为可以用刑事政策管住少判死刑,是不现实的。正是由于刑事政策方面出了问题,死刑就被乱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在准备收回死刑核准权,也不是自己的决定,也是高层领导经过慎重考虑后一个重大决策。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认真对待这件事情,不希望继续这么延续下去,但是你要把死刑核准权收回,并不是一句话就能完成。如果现在死刑的数字还降不下来,各省仍然大量判死罪,第二审又不负责任,都推到最高人民法院,让它去复核,它该怎么办?如果基础不牢的话,即使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仍然可能出现错案。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还有不少错案,到那时候就不好说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先把基础打牢:一审必须认真对待,二审要开庭审理。原来二审基本上不开庭,二审不开庭,质量就没办法保证,单凭书面的证据,也不传唤证人到庭,就把一个人判了死罪,那就很危险。一审很轻易地判了死刑、二审都同意上报,基础不牢,不应该上报的都报上来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即使再增加两千人也办不过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现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先把基础打牢。据我了解他们是积极准备收回,在这方面有些问题不可操之过急。这几年来,我不断呼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我喊得比你早得多,十年以前我就大声疾呼,到现在我天天喊,但是这个问题也不可操之过急,希望尽早收回的愿望是很好的,刚才陈岳琴律师说10月1号收回,要我看,明天就到9月份了,9月1号收回来岂不更好,但可能吗?不可能。因为实际上办不到。
第三个问题,我想说的是,不仅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问题,更重要的,还要考虑从总体上把我国的死刑数字降下来。现在有很多朋友希望我国废除死刑,我觉得这是最终的目标,目前要立即废除死刑不大现实。如果采取现实的态度,第一步是大量减少死罪,同时从程序上严格控制。现在我国有68个死罪,能不能第一步做到减一半,第二步再将死刑减到只剩下七八个,最终目标是废除死刑。
我为什么关注死刑呢?这些年来,有两件事总使我心情不能平静。一件事就是经常看到的矿难,北京市房山区前两天又死了两个人,北京也是年年有矿难,全国来讲就更多了,我国一年矿难死的人数多达6000人,我国矿难的平均死亡率超过美国的一百倍,这个数字很可怕,可以说矿工是我国所有工种里头最悲惨的一类,矿工是最悲惨的弱势群体,看到这些,真是欲哭无泪。第二个,就是死刑太多。一是无辜者被冤杀,二是虽然有罪但罪不致死者,不应该杀掉的也杀了。很多怨魂死鬼老在梦中出现,促使我研究和关注中国的死刑。第一步先把死刑核准权收回,必然会减少死刑。目前,我国的死刑核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判处死刑的,一律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还有一部分死刑核准权没有下放,外国人犯罪肯定不能由高级法院核准,对贪官要判处死刑也不能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这样就出现了事实上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难道外国人的生命比中国人值钱,必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中国人的生命相对来说就不那么值钱?再说,难道官员的生命就比普通百姓的生命值钱,普通平民百姓犯罪高级法院核准就行了,官员犯罪就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从哪一方面都说不过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这么多年来,据统计每年都有20%—30%是被改判了。因此,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后,肯定会减少死罪,这个毫无疑问。但是我觉得除了这个以后,我们大家应该为第二步努力——如何大幅度减少死罪,为今后能够最终废除死刑而奋斗。
我认为四种情况下,完全不应当判死罪:第一,无辜的人被冤杀,原本没有任何的过错,却被当作罪犯处死;第二,虽然他有某些过错和罪行,但是这个罪行不至于到应当判死刑的程度。例如去年云南省就有一个案子,几个人盗抢兰花,竟有两人被判处了死刑,“人头不如花头”,真是草营人命;第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难以成立的,不应该判处死刑;第四,论罪可以杀掉,但是有某些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也就是属于“可杀可不杀”的,不应当判死刑。“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这是毛主席早就提出来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我认为这个政策现在仍然应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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