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琴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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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达案案情简介
 
王文达案案情简介

王文达,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松阳县西屏镇江滨路3区9幢5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因抢劫强奸三陪女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2005年12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王文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王文达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5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所陈岳琴律师作为王文达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本案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存在自首情节并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对王文达判处死刑量刑畸重,建议少杀慎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006年6月21日,王文达成功制止了同监室扬绍飞越狱脱逃,构成一次立功情节,松阳县看守所对此作出了认定并出具报告要求浙江省高院从宽处理王文达。松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也对协助王文达制止扬绍飞脱逃的潘邦麟的立功情节作出了认定并从轻处罚。为此,陈岳琴律师于2006年7月11日向浙江省高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认为王文达存在法定立功从轻情节,要求从轻判处王文达。

但是,2006年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以(2006)浙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06年8月2日宣判并立即处决王文达。该判决书对王文达的立功情节一字未提,对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基本没有采纳。

而与本案极其相似的重庆郎剑豪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将按摩小姐诱出后以持刀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受害人手机、储蓄卡内金钱等约人民币13000元,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00元(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

两个判决的天壤之别暴露出我国在最高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情况下,各地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不一致,以及滥用死刑等问题。

为此,北京陈岳琴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开信要求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8月30日,“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中国公安大学诉讼法专家崔敏教授、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周孝正教授、张思之大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夏霖律师、法学研究杂志编辑范亚峰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郝劲松、台湾前法官、立法委员、新党主席谢启大女士等作了精彩发言,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的违宪和违法性问题、刑事政策影响、目前我国死刑复核和适用的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并就要求最高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及其紧迫性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认为最高院应依法司法,依据我国《刑法》第48条和《刑诉法》第199条,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以使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依法得到保障。

研讨会上,陈岳琴律师并以公益律师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提出了要求立即改变和修改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3条“授权部分”的立法建议。

研讨会并倡议发起了“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联合签名”活动,截止2006年9月10日,仅十天时间,卢建平教授、张思之大律师、谢启大女士等100多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在相关文件上签上了他们神圣的名字。

该项签名活动将一直持续到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那一天。

2006年9月12日,陈岳琴律师并以公益律师的身份,致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其履行〈章程〉职责,保护律师刑事辩护权,并向最高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建议。

日前,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已经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列入其教学讲义。

关于本次研讨会的详细内容请登陆博客中国网“博客直播室”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