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于宁会长:
我是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的陈岳琴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会员权利第(二)项“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第(七)项“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第十条关于贵会职责第(一)项“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项“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特提出如下请求:
(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撤销“授权”部分;
(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
(三)要求法院尊重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重视律师的刑事辩护意见;
(四)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王文达案的办案过程,追究涉案法官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本人最近代理的王文达涉嫌抢劫强奸三陪女死刑案,在被告人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仅有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存在自首和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情况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律师苦口婆心、呕心沥血写成的上万言的“少杀慎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屑一顾,对律师千里迢迢调取的王文达立功情节的证据只字不提,依然作出维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的终审裁定,并于2006年8月2日向被告人当庭宣判后立即处决((2006)浙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而与王文达案极相类似的重庆市郎剑豪抢劫按摩女案,同样是抢劫三次,抢劫金额达13000元,却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相似的犯罪行为,只因为所在地域不同,一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个却被判处死刑并立即处决了!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违反我国《刑法》修正案第48条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99条规定,将本该属于它的法定职责以一纸《通知》下放给了地方高级法院,导致地方司法机关滥用死刑和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不统一。而该《通知》所依据的《法院组织法》第13条因为违反了其上位法《刑法》48条和《刑诉法》199条,早已无效!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正紧锣密鼓地准备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是,王文达被判死刑并立即处决一案,警示我们只要最高院一天不收回死刑核准权,就可能每天都有几条像王文达一样本来可以继续存活的生命从我们身边消失。作为生命卫士的刑辩律师,我们有责任也有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司法,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
同时,由于《法院组织法》第13条虽然早已无效,但却一直被适用,给人民的生命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对其作出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请求贵会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该项立法建议。
另外,王文达案也暴露出地方法院对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极不尊重,对律师辩护意见的极不重视,这在律师执业中已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以致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远离刑事辩护业务,这将对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和中国的律师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违背了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角色定位。
因此,我同时请求全国律协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后,我并且以家属代理律师的身份,请求全国律协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调查王文达案的办案过程,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陈岳琴律师
2006年9月11日
附:
1.王文达案一审判决书;
2.王文达案终审裁定;
3.律师辩护意见;
4.律师补充辩护意见;
5.松阳县看守所对王文达立功情节作出认定并建议浙江省高院从宽处理的报告;
6.王文达写给妻子的关于成功制止同监室案犯脱逃的立功过程以及悔改的信;
7.受害人泮XX认为一审判处王文达死刑太重,请求法院留他一条性命的材料;
8.松阳县法院对协助王文达制止扬绍飞脱逃的潘邦麟作出立功情节认定并从轻处罚的判决书;
10.家属控告信;
11.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立法建议;
12.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公开信。 13.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核准权联合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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